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
訂定本原則。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新加坡及泰國。
(二)B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及緬甸。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
、柬埔寨、不丹。
三、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
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
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國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
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國學生適當之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國學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
之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
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
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
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申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針對不同地區,補助學校赴當地進行拓點之行銷費用,以利調
整招生政策,鼓勵外籍學生來臺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
標。
3、針對B區:
(1)學校針對B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國。
(2)補助經費: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二)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B區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
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
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
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每場
補助上限三十五萬元,每校至多補助六場。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以
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
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四)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實地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
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3、採在臺實體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五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限。
(五)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
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
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補助經費: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
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五、計畫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得
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外聘教師擔任講座,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編列相關費用。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
費、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
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
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支給獎助生之獎助學金,或支給兼
任助理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
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
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五)本計畫經費撥付方式,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核定。
2、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辦理。
3、本計畫由各獲補助學校負責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
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六、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學校勿透過人力仲介方式招生:為要求學校審慎招生,學校辦理招
生作業時,應以校對校或透過當地臺灣企業或商會方式招生,不宜
透過人力仲介方式,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嚴懲。
(二)訂定查核及懲處機制:為查核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依學校所報相
關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不定期抽訪是否如實執行。如未如實執行,學
校如仍未改善,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扣減私校獎補助額度及招生名
額;情節嚴重者,本部將依法不再核予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必要時
本部得專案委託學校或研究機構成立專案辦公室辦理查核事宜。
(三)各校應就學生就學情形確實進行異動通報: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
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
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本部及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於境外生資料管理
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如有未通報或通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提
報扣減私校獎補助經費及招生名額。
(四)學校開設華語課程設置隨班翻譯或助教:針對未具語言能力學生均
需開設華語課程,並視實際需要設置隨班翻譯或母語助教,協助學
生順利學習,確保學生學習品質。
(五)各校招收學生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且不得以實習之名
行工讀之實,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
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處理。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審查將參酌學校過去三年執行規模、經費基準與執行成果
核定補助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成
果提報本部考核及結報。
(三)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各班別場次之學員簽訂同意
書,成立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
無條件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
行及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