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12220198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
  訂定本原則。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新加坡及泰國。
  (二)B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及緬甸。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
        、柬埔寨、不丹。

三、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
   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
    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國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
    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國學生適當之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國學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
    之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
   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
   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
   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申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針對不同地區,補助學校赴當地進行拓點之行銷費用,以利調
          整招生政策,鼓勵外籍學生來臺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
          標。
      3、針對B區:
        (1)學校針對B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國。
        (2)補助經費: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二)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B區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
          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
          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
          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每場
          補助上限三十五萬元,每校至多補助六場。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以
          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
          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四)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實地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
          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3、採在臺實體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五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限。
  (五)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
          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
          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補助經費: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
              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五、計畫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得
   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外聘教師擔任講座,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編列相關費用。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
   費、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
   研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
    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支給獎助生之獎助學金,或支給兼
    任助理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
    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
   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五)本計畫經費撥付方式,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核定。
  2、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辦理。
  3、本計畫由各獲補助學校負責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
   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六、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學校勿透過人力仲介方式招生:為要求學校審慎招生,學校辦理招
   生作業時,應以校對校或透過當地臺灣企業或商會方式招生,不宜
   透過人力仲介方式,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嚴懲。
 (二)訂定查核及懲處機制:為查核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依學校所報相
   關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不定期抽訪是否如實執行。如未如實執行,學
   校如仍未改善,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扣減私校獎補助額度及招生名
   額;情節嚴重者,本部將依法不再核予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必要時
   本部得專案委託學校或研究機構成立專案辦公室辦理查核事宜。
 (三)各校應就學生就學情形確實進行異動通報: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
   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
   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本部及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於境外生資料管理
   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如有未通報或通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提
   報扣減私校獎補助經費及招生名額。
 (四)學校開設華語課程設置隨班翻譯或助教:針對未具語言能力學生均
   需開設華語課程,並視實際需要設置隨班翻譯或母語助教,協助學
   生順利學習,確保學生學習品質。
 (五)各校招收學生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且不得以實習之名
   行工讀之實,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
   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處理。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審查將參酌學校過去三年執行規模、經費基準與執行成果
   核定補助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成
   果提報本部考核及結報。
 (三)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各班別場次之學員簽訂同意
   書,成立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
   無條件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
   行及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