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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編輯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國內外教育界人士學術研究
  、交流與發展,發行《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稱本刊),特成立
  本刊編輯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編輯會執掌如下:
  (一)制定《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簡稱本刊)編輯政策、編
     輯主題、發行對象及發行週期。
  (二)修訂「審稿辦法」與「徵稿啟事」等相關審稿作業制度。
  (三)依本刊審稿辦法討論各期收錄稿件,並決議刊載之期數。
  (四)對外稿件之徵求並推薦各期主題論文邀稿人選。
  (五)候選文稿之決審。
三、編輯會組織如下:
  (一)發行人:由本院院長擔任,為本刊對外負責人。
  (二)總編輯:由發行人兼任。
  (三)副總編輯兩位:由本院副院長擔任。
  (四)主編:採輪值主編,為義務性質,負責主題稿件先置作業規劃
     、投稿論文預審、審查人選推薦及出刊前複審確認,由各學術
     領域之編輯委員推舉選出。
  (五)編輯委員:
     1.由發行人就國內外各界推薦之卓越學術聲望教育學者中遴選
      ,依學術領域區分「課程與教學」、「教育政策與制度」、
      「教育心理、輔導與測評」、「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
      等領域,一年出刊四期。
     2.各領域編輯委員人數以四至六名為原則,包含院外學者暨本
      院研究人員(本院人員擔任比例依照「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
      引」【TSSCI】基本評量標準),經徵詢意願後聘任。
     3.負責於編輯會會議前針對通過複審文稿提出收錄建議,並於
      編輯會會議中就候選稿件進行決審。
四、編輯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
五、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依照規定發
  給相關費用。
六、編輯會原則上二至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複審該期稿件並決定收錄篇
  數及刊載順序,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七、為促進期刊品質,編輯會會議前得由主編邀請若干位該主題次領域(
  子學門)之編輯委員或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協助檢視該期複審論文之
  修正文稿與答辯說明書,並對該期文稿提出收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