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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性別平等業務、性別預算、性別影
  響評估,落實組織再教育及提升同仁性別平等意識,以期營造無性別
  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研習事項。
(四)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及審議事宜。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包括本部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成果、歷次行
   政院性別平等會決議事項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有關本部部分之辦理
   情形,及本部任務編組委員性別比例等。

三、本小組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置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包括部內委員三人至七人及部外委員三人至
   七人。部內委員部分,由本部部長就單位及部屬機關副主管以上人
   員中指定之,並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部外委員部分,邀請行
   政院性別平等會教育媒體及文化組召集人或委員、本部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各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之。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委員任期二年,並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之委員任期,辦理本小組委員改聘。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會議之召集如下:
(一)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二)本小組會議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三)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或部外學者、專家
   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