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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 1100170167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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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性別平等業務、性別預算、性別影
  響評估,落實組織再教育及提升同仁性別平等意識,以期營造無性別
  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包括本部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成果、歷次行
      政院性別平等會決議事項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有關本部部分之辦理
      情形,及本部任務編組委員性別比例等。


三、本小組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置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包括內部委員三人至七人及外部委員三人至
   七人。內部委員部分,由本部部長就單位及部屬機關副主管以上人
   員中指定之,並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邀請行
   政院性別平等會教育媒體及文化組召集人或委員、本部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委員,及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擔任之,並應至
   少包括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本小組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委員任期二年,外部委員得連任二次,內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
   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小組之外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
  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小組之內部委員,如有前項情形,
  本部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小組會議之召集如下:
(一)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二)本小組會議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三)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或部外學者、專家
   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