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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視導要點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視導所屬及所轄公私立學校、附屬教育機關,期能適切發揮教育功能、貫徹教育法令及政策、增進教育資源之有效運作,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訂定本要點。

二、視導目的:

(一)實地瞭解各機關、學校辦理績效,促使各單位有效率、有效果運作。

(二)聯絡溝通並協助各單位解決問題,提升效率。

(三)宣導國家教育法令及政策並激勵各單位貫徹執行。

(四)專案訪查及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五)檢視財務及非財務資料。

三、視導對象: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二)國立與臺灣省境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屬)高級中等學校、實驗小學。

(三)私立大學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

(四)(一)至(三)附設之各級進修學校。

(五)部屬機關。

四、視導方式:

(一)專科以上學校、部屬機關採定期視導,得分組分類行之,以每學年視導一次為原則。

(二)國立與臺灣省境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屬)高級中等學校、實驗小學及私立大學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採駐區視導或聯合視導,由中部辦公室規劃辦理之。

(三)各級進修學校之視導依其所屬學校以(一)或(二)方式辦理。

(四)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行之。

五、視導工作之實施:

(一)年度定期視導之目標、對象、重點、任務分配及期程,由督學徵詢各有關單位意見,擬訂視導計畫簽請部次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召開視導會議,邀集各有關單位主管參加。

(二)駐區視導或聯合視導之區域、目標、對象、重點、期程及任務分配,由中部辦公室擬訂視導計畫簽請部次長核定後辦理之。

六、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瞭解學校一般狀況。

(二)深入瞭解學校行政、教學、研究、服務等具體成果及資源分配與整合情形。

(三)巡視學校環境,對於校區、校舍、實驗室、實習場所、運動場所、宿舍及各項教育設施之安全措施管理尤應詳加檢視。

(四)檢視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學生作業及實習作品。

(五)約集有關教職員工生代表座談,聽取意見、發掘問題。

(六)追蹤視導、評鑑或訪查結果改進情形,以瞭解教育政策及措施之執行狀況。

(七)瞭解教學及行政管理程序之有效性。

七、督學視導部屬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訂之施政計畫是否切實執行,預算執行是否符合規定,均應詳予覆核。

(二)組織及人員編制是否健全,功能能否發揮,有無應行改進之處。

(三)主管業務之推展,組織功能之運用,未來發展之趨勢,予以瞭解,並蒐集有關資料。

八、督學視導時,遇有違反教育法令者,視情節輕重,除應隨時糾正外,並簽請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核。

十、督學視導期程結束後,由部次長召集視導會議,提出檢討改進事宜,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十一、督學視導時所需差旅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