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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建
  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輔導團)組織與運作,建立各地方
  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增進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課程與教學領導、教學創新及資源運
    用專業知能,強化課程與教學領導功能,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之
    推動。

  (二)培養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正、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初階、進階教學輔導
    知能,提升教學輔導效能,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相關之專業支持。

  (三)建立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之初階、進階、領導人
    員培育及認證制度,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所
    需專業人力資源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承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

  (三)協辦單位:

    1、地方政府。

    2、本署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
      群)。

    3、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

四、培育類別: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由養成教學輔導之基本素養及增進課程與教學專
    業能力著手,培養其教學輔導能力,並強化其課程與教學專業能力。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培養特定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專業輔導進階知能
    ,著重其規劃與執行能力,並深化特定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之課程與
    教學專業能力。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著重教育政策與理念之宣導推行、強化課程
    與教學領導知能,並提升其輔導團領導及專業輔導知能。

 

五、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各類別培育班以分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開課為原則
  ,每班學員五十人,除保障各地方政府國民中小學各一人參加,如有餘額
  依附件一所定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審核之,且每人同年度以參加一類別培
  育班為限。

六、辦理期間:每年八月至十月,各類培育課程各舉辦一期: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以八月辦理為原則,為期五天。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以九月辦理為原則,為期五天。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以十月份辦理為原則,為期三天。

七、培育地點:國教院三峽院區或豐原院區。

八、課程規劃:

  (一)課程架構及時數:分下列二類,詳如附件二:

    1、共通課程:指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有共通性質之課程。

    2、分領域(議題)課程:指依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特性分別規劃之
      課程。

  (二)課程內涵:分以下六個向度,詳如附件三:

    1、教育政策之執行與推廣。

    2、課程與教學領導。

    3、課程發展與評鑑。

    4、教學輔導理論與實務。

    5、教學創新與資源運用。

    6、彈性課程。

  (三)培育類別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

九、實施方式:採住宿研習方式辦理,由國教院提供膳宿。有關課務安排、生
  活輔導、請假規定、學習評量、研習時數等相關規範如附件四。

十、證書核發:

  (一)全程參與並經評量成績及格者,由國教院送本署依培育類別核發國民
    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
    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並由地方政府公開統一頒發,或由服務
    學校於公開場合轉頒予學員,以資鼓勵。

  (二)未全程參與者,不核發證書,並得依實際出席情形,核予研習時數。

十一、取得證書之權利及義務:

  (一)取得下列各類證書者,地方政府得依下列規定優先聘任,並應至少服
    務一學年:

    1、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現任或儲備輔導員:

      (1)取得「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式輔導員。

      (2)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專任輔導員。

      (3)取得「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
        集人。

    2、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各現任或儲備正、副召集人,取得「輔導團
      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集人。

  (二)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如
    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得參加中央輔導團輔導諮詢教師遴選,並納入優
    先聘任考量項目。

十二、後續專業成長:

  (一)各輔導群得依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特性及課程政策之推展需求,在本
    培育課程基礎上,辦理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之輔導員工作坊,以持
    續增進輔導員之專業成長。

  (二)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政府課程推展需求,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因地
    制宜,辦理地方政府國教輔導團輔導員各類專業成長研習。

  (三)輔導員專業成長途徑說明另定之。

十三、考核及檢討:

  (一)地方政府薦派輔導員及正、副召集人參加培育,取得相關證書之人數
    及其比率,納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評比項目,評比成
    績作為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設計培育回饋表,調查參與學員對培育課程之滿意度及改進建議,據
    以修正下年度培訓課程。

十四、經費來源:由國教院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其有不足者,由本署撥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