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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714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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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課程綱要之
  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輔導團)組織與
  運作,建立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制度,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一)培養國教輔導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儲備召集人、儲備副召集人、
   實際領導輔導團運作者(前述各項以下統稱領導人)及輔導員教學
   輔導知能,提升教學輔導效能,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相關之專業支
   持。
 (二)增進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課程與教學領導、教學創新及資源運用專業
   知能,強化課程與教學領導功能,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之推動
   。
 (三)建立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之培育及認證制度,永續發展
   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所需專業人力資源。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署,並得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辦
   理相關事宜。
 (二)協辦單位:
  1、本署國民中小學各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
    。
  2、本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
    。
  3、地方政府。

四、培育班別: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培養教學輔導基本素養及增進課程與教學專業
   能力。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培養專業輔導進階知能,強化其課程與教學之
   實踐轉化與跨域整合之能力。
 (三)輔導團領導人培育班:培養推動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能力,深化
   其課程與教學領導知能,並提升領導輔導團之素養。
  各年度開設班別,得依課程需求、人數等因素,彈性調整開設班別,
  詳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五、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
 (一)培育對象、資格及優先順序:
  1、輔導員初階培育班:新任輔導員、現任輔導員、儲備輔導員。
  2、輔導員進階培育班:已領有「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之輔導員。
  3、輔導團領導人培育班:領導人及擔任輔導員五年以上且領有「輔
    導員進階培育證書」之輔導員。
 (二)每人同年度以參加一領域(議題)培育班為原則。

六、辦理期間:每年七月至十月間,各類培育班別各舉辦一期: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為期五天。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為期五天。
 (三)輔導團領導人培育班:為期三天。

七、培育地點:國教院三峽院區或臺中院區為原則。

八、課程規劃:各該領域(議題)中央輔導團依課程架構、課程向度及內
  涵規劃課程,經各該領域(議題)輔導群召集人確認,並由本署核定
  後實施:
 (一)課程架構及時數,分下列二類,詳如附件:
  1、共通課程:指各領域(議題)有共通性質之課程。
  2、分領域(議題)課程:指依領域(議題)特性分別規劃之課程。
 (二)課程向度,分六個向度,其內涵詳如附件:
  1、教育政策之執行與推廣。
  2、課程與教學領導。
  3、課程發展與評鑑。
  4、教學創新與資源運用。
  5、教學支持與陪伴。
  6、其他課程。

九、實施方式:採住宿研習方式辦理,並提供膳宿。有關課務安排、生活
  輔導、學習評量、研習時數等相關規範如附件。

十、證書核發:
 (一)全程參與並經評量成績及格者,依培育領域(議題)核發國民教育
   輔導團「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
   導團領導人培育證書」,並由地方政府於公開場合頒發以資鼓勵。
 (二)未全程參與者,不核發證書。如有遲到、早退及中途離席,經完成
   請假手續者,依實際出席情形,核予研習時數。但遇不可抗力或突
   發狀況,經地方政府函報,並請假四小時內獲准者,不在此限。
 (三)「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及「輔導團領
   導人培育證書」有效年限均為四年。
 (四)已取得證書者,得依下列規定另取得證書:
  1、參與同領域(議題)培育班且領有該證書者,得於證書有效期限
    內依序參與同領域(議題)輔導員初階、進階或輔導團領導人培
    育班,取得該證書。
  2、參與不同領域(議題)培育班且未有該證書者,應先自該領域(
    議題)之輔導員初階培育班開始參與,取得該證書。

十一、取得證書之權利及義務:
  (一)取得各班別證書者,地方政府得依前點第三款,優先分別聘任為
    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與召集人、副召集人。
  (二)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導團領導人培育證書」者,
    如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得參加中央輔導團遴選,並納入優先聘任
    考量項目。
  (三)受聘任為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與召集人、副召集人者,應履行團務
    工作。

十二、後續專業成長:
  (一)個人專業成長途徑:得依領域(議題)特性及課程政策之推展需
    求,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每學年自發性透過相關管道持續增進
    輔導員知能之專業成長。
  (二)各地方政府之支持:得依課程推展需求,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
    因地制宜,辦理各類專業成長研習以協助並支持國教輔導團輔導
    員之專業成長需求,所需經費得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
    」之輔導團團務運作經費支應。

十三、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