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70205514C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80119907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試辦直轄市縣(
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1010214368B 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國(二)第 1010236012B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
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103年08月0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77443B
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9點附件四
6.中華民國109年07月27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71427B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6598A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