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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為促進國民中學階段教學及學習正常化,協助學校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以供教師進行適性化補救教學及學生自我改善學習弱項之參據,適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等,特訂定本原則。

二、 國民中學升學模擬考試(以下簡稱模擬考)為模擬升學測驗之準總結性評量。

三、 模擬考辦理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於平日上課時間辦理者,不得影響領域學習,學校應自行妥善調整課務。

(辦理日期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四、 模擬考辦理次數,每學期不得超過二次(全學年不得超過四次)。

五、 學校是否辦理模擬考及其辦理之日期、方式、命題方向等,應由學校與家長、老師充分溝通後,依校內之共識決定。

六、 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平時評量、定期評量及學期總成績中計算。

七、 模擬考之參與,應尊重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強迫其參加。

八、 模擬考所需相關費用,應由自願參加者負擔。但家境清寒者,得由學校協助以教育儲蓄戶等方式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