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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88 年 09 月 07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法務部共同訂頒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

二、目的:推動學校法治教育,養成師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

三、實施原則:

()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程或活動,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生活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扮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師生法治觀念。

()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四、實施策略:

(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依權責成立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負責各該縣市年度整體工作計畫之研擬、規劃、執行與評估,並推動及督責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作。

(各中小學應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依據實施項目,配合各該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執行。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就所屬學校,依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層級,分別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協助推展各項工作;原省屬高中、高職,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推展辦理相關活動。

 1依據地區環境特色及需要,開發、蒐集法治教育相關宣傳資料、教材、教具及媒體…等,並支援各校辦理相關活動。

 2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會,採分區方式進行,各分區聘請教育、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名,透過座談方式,協助家長、教師處理學生相關問題,提升親師法治素養。

 3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參加對象以各校法治教育種子師資及對推廣法治教育具熱誠之學校導師為主,採用本部所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校相關課程內容,藉各校相互觀摩,提升教學效果,並協助各校推展法治教育。

(學年度各項活動完竣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彙集所屬學校(含中、小學)活動,編印法治教育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活動內容、辦理情形、相關會議記錄、活動照片、回饋表及中心學校資料發展成果等),函送本部備查,並發送所屬學校每校一本,提供各校參考,俾提升法治教育推展成效。

五、各級學校實施項目:

(各級學校應成立法治教育推展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擬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將學校相關規定(校規、獎懲、申訴…等)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生共同了解遵守。

(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確實有效地執行。

(學校定期表揚、獎勵推行法治教育有特殊表現之師生及社會人士。

(協調校園法律巡迴宣講團、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與法治相關之社會公益團體…等單位,至各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錄影帶…等,宣導法治觀念。

(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或老師)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至少每週一次講解法律常識。

(利用班會時間,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十一)配合法律知識大會考,辦理相關配套活動,如:有獎徵答、演講、作文比賽、法律劇場、戲劇表演…等。

(十二)學校設立學生法庭,讓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培養法治觀念與態度。

(十三)學校定期舉辦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法治座談會,以增進法治素養。

(十四)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律知能。

(十五)配合親職教育等活動,宣導生活法律知識。

(十六)安排學校師生參觀各地方法院等相關機構,並應作教育性指導。

(十七)結合學校附近大學法律系(所)、法律服務社、法治相關之社會公益團體…等,辦理法律知識育樂活動。

(十八)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參與社教館、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所辦理之法律知識宣導講座。

(十九)其他。

六、經費補助原則:

(各中小學經費來源:各中小學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優先支應。

(中心學校經費補助:各本部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七、作業程序: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各項具體工作計畫(計畫書應含活動對象、主要內容及經費需求),參酌經費編列標準,並填妥本要點附表,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備文並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審核(本補助案之申請,逾時歉難補助,並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成員名單(應包含所屬中心學校校長)。

 2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工作計畫表。

 3中心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及資料發展、蒐集計畫書。

 4國民中、小學分區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會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5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6法治教育成果報告書編纂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原省屬高中、高職、直轄市及各縣(市)年度成果報告書應於該年度結束前(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備文函報本部。

八、督導考評: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工作計畫應按計畫執行,其補助經費不得移為他用,年度未執行完結之預算應函報本部繳庫。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各校年度作業計畫,切實督導執行,協助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績效,依權責對負責承辦人員及學校優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