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與法務部共同訂頒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養成師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特定本要點。
三、實施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程或活
動,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生活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扮
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三)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師
生法治觀念。
(四)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四、實施策略:
(一)本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依權責成立法治教育推
廣會或專案小組,負責各該直轄市、縣(市)年度整體工作計畫之研
擬、規劃、執行與評估,並推動及督責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
作。
(二)各中小學應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依據實施項目,配合各該
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執行。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就所屬學校,依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層級,分別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協助推展各項工作;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由本署負責規劃、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
,推展辦理相關活動。
1、依據地區環境特色及需要,開發、蒐集法治教育相關宣傳資料、
教材、教具及媒體等,並支援各校辦理相關活動。
2、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會,採分區方式進
行,各分區聘請教育、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透過座談方式
,協助家長、教師處理學生相關問題,提升親師法治素養。
3、辦理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參加對象以各校法治教育
種子師資及對推廣法治教育具熱誠之學校導師為主,採用本署所
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校相關課程內容,藉各校相互觀摩,提升教
學效果,並協助各校推展法治教育。
(四)年度各項活動完竣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彙集所屬學校(含中、
小學)活動,編印法治教育成果報告書(得包括活動內容、辦理情形
、相關會議記錄、活動照片、回饋表及中心學校資料發展成果等),
函送本署備查,並公告電子檔,提供各校參考,俾提升法治教育推展
成效。
五、各級學校實施項目:
(一)各級學校應成立法治教育推展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擬
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二)將學校相關規定(校規、獎懲、申訴等)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生
共同了解遵守。
(三)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四)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
同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確實
有效地執行。
(五)學校定期表揚、獎勵推行法治教育有特殊表現之師生及社會人士。
(六)協調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與法治相關之社會公益團體等單位,
至各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七)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及電子媒介等工具,宣導
法治觀念。
(八)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或老師)
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九)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至少每週一次講解法律常識。
(十)利用班會時間,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生對
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十一)配合法律基本常識測驗,辦理相關配套活動,如:有獎徵答、演講
、作文比賽、法律劇場、戲劇表演等。
(十二)學校設立學生法庭,讓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培養法治觀念與
態度。
(十三)學校定期舉辦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法治座談會,以增進法治素
養。
(十四)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律
知能。
(十五)配合親職教育等活動,宣導生活法律知識。
(十六)安排學校師生參觀各地方法院等相關機構,並應作教育性指導。
(十七)結合學校附近大學法律系(所)、法律服務社、法治相關之社會公
益團體等,辦理法律知識育樂活動。
(十八)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參與社教館、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所辦理
之法律知識宣導講座。
(十九)其他。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各中小學經費來源:各中小學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年度預
算優先支應。
(二)中心學校經費補助:本署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七、督導考評:
(一)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工作計畫應按計畫執行,其補助經費不得移為他用
,年度未執行完結之預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各校年度作業計畫,切實督導執行,協助
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績效,依權責對負責承辦人員及學校優以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