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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特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審議國中教育會考之政策、試題、試務等重大議案。

()協調、指導國中教育會考試題、試務之辦理。

()提供國中教育會考規劃及辦理方向之建議。

()其他有關國中教育會考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部委員包括國民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中部辦公室主任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本部委員包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其餘委員由專業評量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負責訂定各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及解決考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下設地區試務會,負責訂定地區簡章及統籌、協調並執行地區內各項試務相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以當年度試務主辦學校校長、下一年度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大陸考場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各地區試務會主辦學校校長、專業評量機構代表及其他必要之成員組成為原則。

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與資訊系統開發等工作,必要時得委由專業評量機構辦理。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機關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等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國民教育司司長兼任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