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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
    及建議事項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
    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
     營利
型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本部各單位依下列權責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1.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本要
點相關事宜。
        2.國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
      中、
小學及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本要點相關
      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
     展評
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
     營利
型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
      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
      之參與。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 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
     其申請方式與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 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
     推動組織及依下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 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
         籌辦理相關業務。

      (2)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
         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
         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
         劃相關工作。

      (3)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會之委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
         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
         之。

      (2) 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
         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
         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
         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
         執行秘書。

  (四) 評鑑內容: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
       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層面。

    2、 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
       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
       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
       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
       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 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
       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
       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 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
     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1、 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
       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 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
         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 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
         觀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
         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六) 評鑑實施:

    1、 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
       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 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
       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
       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 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
       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
       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 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
         並協助精進其專業知能。

      (2) 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
         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
         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
         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
         複評)。

      (3) 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
         鑑推動小組或教學輔導教師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
         長計畫。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
      職進修資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
      群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
      協助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
      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
      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
      學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 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
      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
      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 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
         申辦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2) 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
         修等業務,由本部辦理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 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得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諮詢輔導:

    1、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
      長、主任與教師擔任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
      助及輔導。

    2、本部得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
      ,以進行該區域參加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得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
      導群),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
      與未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導。中央輔導群
      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本部應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
      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二) 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
      經費申請。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
      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
      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
      存媒體等相關設備為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
      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
      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
      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
      應。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另輔導群輔導員
      所需代課鐘點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由本部專款補助
      。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
     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

  (二) 多年期學校與核心學校於續辦年度的校務會議做業務報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
     、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
     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
     研擬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四)  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
     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請
     本部
主管單位備查。

九、成效考核:
  (一)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
     作為
評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二)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
     、縣
(市)政府辦理後設評鑑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
     作為下年
度補助額度及要點推動之參考依據。
  (三)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
     不彰
者,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
     責從
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
十、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申辦作業:
  (一)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
     構、
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
體,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
     請本部申請經
費補助;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施時程
     、實施內容及規準
、實施方式、實施對象及參與人員、結果之
     應用及經費需求等,並
得參酌本要點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
     擬之。
  (二)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
、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
     、計畫內
容適切性與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
     五項指標進行
審查,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
     定,循行政程序辦
理經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