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
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
之參與。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 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
其申請方式與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 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
推動組織及依下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 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
籌辦理相關業務。
(2)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
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
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
劃相關工作。
(3)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會之委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
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
之。
(2) 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
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
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
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
執行秘書。
(四) 評鑑內容: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
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層面。
2、 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
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
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
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
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 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
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
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 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
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1、 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
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 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
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 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
觀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
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六) 評鑑實施:
1、 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
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 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
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
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 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
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
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 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
並協助精進其專業知能。
(2) 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
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
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
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
複評)。
(3) 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
鑑推動小組或教學輔導教師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
長計畫。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
職進修資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
群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
協助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
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
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
學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 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
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
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 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
申辦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2) 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
修等業務,由本部辦理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 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得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諮詢輔導:
1、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
長、主任與教師擔任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
助及輔導。
2、本部得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
,以進行該區域參加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得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
導群),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
與未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導。中央輔導群
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本部應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
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二) 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
經費申請。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
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
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
存媒體等相關設備為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
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
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
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
應。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另輔導群輔導員
所需代課鐘點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由本部專款補助
。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
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
(二) 多年期學校與核心學校於續辦年度的校務會議做業務報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
、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
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
研擬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四) 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
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