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
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
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
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
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辦單位):協助及督導全國學校辦理本
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推動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法人
、團體:規劃、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辦理原則:
採教師自願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法人、團體提出
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專業
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如下: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
於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
,宜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
新教材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
驗之教師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
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
與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
業回饋之措施。
(二)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遴派薪傳教
師一人提供諮詢輔導至少一年。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
結合社群運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
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倘初任教師具代理
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
者,得依意願配對薪傳教師。
2、薪傳教師資格,以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班級經營及
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
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
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
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
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
改發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
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
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
獎。
(三)教師專業成長網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特性,建立教師專業
成長區域網絡;其網絡,得以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劃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地方輔導群,協助推動各項輔導
工作,並得與中央政府輔導體系,整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
單位功能及在地人才庫。
3、前二目之網絡或體系,應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
、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並兼顧偏鄉教師進修需求,辦
理調查區域內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需求,規劃研習進修活
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
教學及專業成長。
4、地方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
式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
1、主辦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儲訓及培訓專業人才;其
範圍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講師四類。
2、前目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規定如下:
(1)主辦單位:規劃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其講師儲訓。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類專業人才培訓、發證、初
階專業回饋人員、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之認證
及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
(3)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安排專業人才
擔任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社群召集人等職務。
3、專業回饋人員,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
、國教輔導團員、super 教師、薪傳教師、師鐸獎、教學卓越
獎、推動課程教學相關社群領導人或其他經本部核可計畫認證
者,其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
辦理。
4、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
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得邀請學校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組成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中央
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教專輔導群),協助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
持系統,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輔導工作推動之聯繫窗口,建
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中央教專輔導群應協助統整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及辦理下列事
項:
(一) 協助學校推動教學觀察(包括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並帶領
教師落實專業發展實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 推廣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成效分析、功能與表件設計及
操作諮詢。
(三) 協助規劃人才培訓與認證、輔導、申辦、社群運作、成果製作
及其他各項作業。
中央教專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
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中央教專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
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主任或教
師編列每週十二節代課鐘點費,校長編列每週八節代課鐘點費
,其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七、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協助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
及專業回饋,特建置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
,並於本平臺設定教師專業成長歷程紀錄及輔導紀錄之功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學校,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歷程上傳本
平臺,俾利資料庫之建立及數據分析,提供教師專業成長參考。
八、本要點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補助基準,計算其經費額度,並於本部公
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之規定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補助項目申請計畫經費:
(一)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之經費,得包括業務費及資本門。
(二)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
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茶水費、教學媒材費、住宿費、減
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為原則。
(三)資本門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
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書(包括有
聲圖書)、教學媒體、視聽設備或其他極需之行政設備。
(四)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得減授課
節數一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二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
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
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補助經費項
下支應。
十、申請及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酌所轄學校校務發展需
求,擬具實踐方案經費需求表,報本部申請;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之
,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十一、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
備查。
十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教師專業回饋及實踐典範甄選
,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就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教師及各
類專業人才服務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
品等。
十三、法人、團體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本部應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核定之,並
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法人、團體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之歷程資料,應上傳本平臺,並
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