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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飲用水設施改善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預防水媒性傳染病危害校園師生健康,並
    改善學校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設備,以提供學校安全、衛生用水,特
    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優先由其一般教育補
    助款,支應其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
    設備改善經費;其財源不足部分,由本部予以專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期程為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一年止。


四、本部補助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項目如下:
(一)優先補助項目:
      1.以非自來水為水源,應裝設消毒設施(例如可程式監測設備)予
        以改善者。
      2.自來水與非自來水或自來水與消防用水之共用水池、水塔、管線
        等設施,應分流予以改善者。
      3.水井、管線距污染源過近,應予改善者。
      4.地下式蓄水池(有被污染之虞)應予改建地上式(非指水塔)者
        。
      5.位於自來水區尚未接用自來水,得接用予以改善者。
      6.老舊飲水設施影響水質或水量應予改善者。
      7.馬達直接由自來水配水管抽水(即馬達裝在自來水注入蓄水池前
        ,可能造成污水進入管線),應予改善者。
(二)次要補助項目:
      1.其他影響水質水量或為節約用水有必要改善者。
      2.平時維護保養,例如水質檢驗、設備維護、管線消毒、水塔水池
        清洗維護、濾心、零件修換等項目。


五、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應提出需改善項目之評估報告,並檢附其相關
    佐證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用水設備現況說明,包括師生數、校園用水水源(自來水或其
      他水源)及待改善問題。
(二)補助項目說明,例如申請補助飲用水設備應提供擬購置之飲用水設
      備項目、購買數量應考慮用水人數及各機型處理能力、各該設備之
      功能及處理效率說明(應針對待改善項目選購,得請設備供應廠商
      提供該機型之處理能力相關資料)。
(三)計畫執行進度規劃及預期績效目標。
(四)後續管理及維護計畫。
(五)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


六、地方政府應依學校所提飲用水改善需求,實地勘查進行初審後,依需
    求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並填報現場會勘結果調查表(附件一)併學
    校計畫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送本部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部應邀請專家學者依計畫內容、意義與規模大小,進行書面審查及
    核定補助金額(審查表如附件二)。


八、受補助學校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二個月內,完成所有發包作業,
    並由地方政府按月召開專案列管會議,就作業逾期或進度落後原因進
    行了解並給予協助。


九、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考查或抽訪,以了解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成效
    ,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受補助學校未能依計畫執行者,本部得按情
    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十、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計畫結束後應檢送成果報告一份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
    。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二)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三)檢討及建議。
(四)附件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