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教之發展,特
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幼教、幼保相關領域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
會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教課程及教學活動為原則或促進幼教學術交流之
活動為主。
2.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部相關政
策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項目:
1.研討會、講習會、研習會或發表會:針對本處理原則之補助項目
,以鼓勵協助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或增進幼教學術領域發展為主
之研討會、講習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主題性活動:以幼稚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其他類型活動或計畫。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下載網址:http:/
/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
表)、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
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分別所占比例)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經本部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部申請撥款。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
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應於一
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二)經費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受補
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一
份(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一份(含電子檔案)報本部備查
。(報告內容含封面【應註明單位全名、活動名稱、辦理起迄時間
、地點】、核定之計畫書、活動相關書面與具體成效評鑑分析及照
片等,彙編成一冊。)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本部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