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兒
教保服務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以政府立案之幼教、幼保相關領域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會團體及
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之活動為原則。
2.以能促進幼兒教保學術交流之活動為主。
3.補助額度以本署核定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
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項目:
1.以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增進幼兒教保學術領域
發展,或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為主之研
習會、研討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以幼兒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計畫書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
本署提出申請。
(二)經本署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三)第一款所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得自行至本署網站之法令規章點選「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下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
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本
署得撤銷核定補助,並收回補助款。
(二)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
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一份及成果報告一
式一份報本署審查。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
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
(二)本署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