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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建立特色典範計畫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領域,並
    以既有發展基礎結合地方產業資源,更加強化各技專校院特色領域,
    以建立技職典範特色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輔導各技專校院規劃發展學校重點領域,研定特色項目並發展成為
      特色典範學校。
(二)由學校以既有之資源為發展基礎,進而結合學校及產學能量,推動
      校際與產業整合現有教學、研究與其他相關資源,以達共享及充分
      運用教學資源之目的。


三、補助重點: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二)以區域特色產業或學校重點發展特色為主。


四、申請對象、資格及送件規定如下,相關作業流程圖依作業手冊之規定
    辦理:
(一)申請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二)申請資格:
      1.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或經糾
        正在案者。
      2.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之規定,獲本部補助之延續性計畫且符合第
        一目規定者,得依本要點之審查程序辦理至執行期滿。
      3.延續型計畫案審核未通過者,該計畫停止補助,且須隔一年度始
        得提出申請。
(三)送件規定:
      1.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校得申請一案。但有延續型計畫案執行中者
        ,除九十八年度獲本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者外
        ,不得申請。
      2.申請補助之計畫以未曾獲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之計畫
        為主;重複申請而未據實主動說明者,本部將追繳全部補助款項
        。
      3.本補助受理期限及送件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未依規定期限及
        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提報計畫期程以三年為期。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校,應依規定研
      提全程整體具體計畫書(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包含各項能力指標);
      第二年及第三年應提報前一年度結案成果報告及當年度具體計畫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作業手冊所附。
(二)提報計畫第一年經本部審核後核定補助額度,第二年及第三年經費
      視本部經費額度,及該計畫執行成效,經審核後決定是否繼續補助
      及其額度。
(三)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各校計畫,審查程序依下列規
      定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新申請案者,由專案小組就學校所提具體計畫書,進行書
        面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簡報;延續案者,由專案小組審查
        當年度具體計畫書,並至學校進行實地訪評,訪評結果並作為決
        審補助之重要參據。
      2.決審:依複審結果及當年度預算擇優決定補助事宜。


六、審核基準:審核重點如下:
(一)計畫內容及效益。
(二)與產業發展及校務發展之配合度。
(三)經費運用與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資源整合情形及行政支援情形。
(五)可供追蹤考評項目及管考機制。
(六)歷年相關計畫執行成效。
(七)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指標達成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之方式辦理。補助經費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
      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補助案,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
      報告書及執行清冊各一式二份送本部供存查核。


八、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本計畫之經費分列經常門及資本門,其各年度補助比率,得由本部
      彈性調整,並逐年降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率。資本門補助經費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補助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
      資本門。
(二)各校應提撥相對數額之配合款,其原則如下:
      1.公立學校應為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私立學校應為本部
        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2.經常門至少應占本部補助額度百分之十以上。
(三)補助經費核定,依審查結果分等級擇優補助。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上
      限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原則。
(四)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編列
      。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核定之計畫未經本部核定報准,不得變
      更;其有變更必要者, 應依本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金額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主持費、研究助理薪資、加班費
      及行政管理費用;如須編列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七)本補助案經提出證明不可歸責於學校者,得報本部辦理經費保留或
      計畫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八)本補助案未經本部同意計畫展期或未依本要點規定及核定之計畫內
      容執行者,將列為缺失,於次年度調整補助額度。


九、學校所報計畫經本部決審通過,並以公文通知後,應於申請核撥經費
    前,將修正後詳細計畫書完整內容等資料建置於學校網站,本部並得
    隨時派員查核。


十、各校運用本補助款購置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教育部特
    色典範計畫補助」字樣。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核銷時提出成果報告書,列為下年度經費補
        助參考。
  (二)各校於申請本補助時,應一併提出預期之具體成效,包括可供追
        蹤考評之重點項目,其考評重點項目如下:
        1.計畫執行之進度。
        2.計畫經費與人力運用之情形。
        3.計畫與教學或產學合作之配合成效。
        4.計畫查核點達成之情形,以可量化之特色表現。
        5.計畫投入與產出之自評效益。
        6.未來發展方向及重點。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