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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建立特色典範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20007734C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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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領域,並
    以既有發展基礎結合地方產業資源,更加強化各技專校院特色領域,
    以建立技職典範特色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輔導各技專校院規劃發展學校重點領域,研定特色項目並發展成為
      特色典範學校。
(二)由學校以既有之資源為發展基礎,進而結合學校及產學能量,推動
      校際與產業整合現有教學、研究與其他相關資源,以達共享及充分
      運用教學資源之目的。


三、補助重點: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二)以區域特色產業或學校重點發展特色為主。



四、申請對象、資格及送件規定如下,相關作業流程圖依作業手冊之規定
        辦理:

(一)申請對象:已獲本部九十九年度或一百年度補助新案計畫之公私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二)申請資格:
      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或經糾正
      在案者。
(三)送件規定:
      1.申請補助之延續型計畫以未曾獲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
                之計畫為主;重複申請而未據實主動說明者,本部將追繳全部補
                助款項。

      2.本補助受理期限及送件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未依規定期限及
                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提報計畫期程以執行至一百零一年度為止。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學
            校,應依規定提報前一年度結案成果報告及當年度具體計畫書(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包括各項能力指標),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其內容參考大綱如作業手冊所附。

(二)提報計畫經費視本部經費額度及該計畫執行成效經審核後決定
            是否繼續補助及其額度

(三)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各校計畫,審查程序依下列規
            定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專案小組審就當年度具體計畫書及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
                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至學校進行實地訪評。

      2.決審:依初審結果及當年度預算擇優決定補助事宜。


六、審核基準:
(一)計畫內容及效益。
(二)與產業發展及校務發展之配合度。
(三)經費運用與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資源整合情形及行政支援情形。
(五)可供追蹤考評項目及管考機制。
(六)歷年相關計畫執行成效。
(七)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指標達成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之方式辦理。補助經費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
      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補助案,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
      報告書及執行清冊各一式二份送本部供存查核。


八、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本計畫之經費分列經常門及資本門,其各年度補助比率,得由本部
      彈性調整,並逐年降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率。資本門補助經費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補助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
      資本門。
(二)各校應提撥相對數額之配合款,其原則如下:
      1.公立學校應為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私立學校應為本部
        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2.經常門至少應占本部補助額度百分之十以上。
(三)補助經費核定,依審查結果分等級擇優補助。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上
      限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原則。
(四)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編列
      。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核定之計畫未經本部核定報准,不得變
      更;其有變更必要者, 應依本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金額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主持費、研究助理薪資、加班費
      及行政管理費用;如須編列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七)本補助案經提出證明不可歸責於學校者,得報本部辦理經費保留或
      計畫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八)本補助案未經本部同意計畫展期或未依本要點規定及核定之計畫內
      容執行者,將列為缺失,於次年度調整補助額度。


九、學校所報計畫經本部決審通過,並以公文通知後,應於申請核撥經費
    前,將修正後詳細計畫書完整內容等資料建置於學校網站,本部並得
    隨時派員查核。


十、各校運用本補助款購置設備,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教育部特
    色典範計畫補助」字樣。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核銷時提出成果報告書,列為下年度經費補
        助參考。
  (二)各校於申請本補助時,應一併提出預期之具體成效,包括可供追
        蹤考評之重點項目,其考評重點項目如下:
        1.計畫執行之進度。
        2.計畫經費與人力運用之情形。
        3.計畫與教學或產學合作之配合成效。
        4.計畫查核點達成之情形,以可量化之特色表現。
        5.計畫投入與產出之自評效益。
        6.未來發展方向及重點。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