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外大
    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以下簡稱本甄試),特訂定本要
    點。

    前項國外大學,不包括大陸地區大學。


二、本部為辦理本甄試,應設甄試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政務次長、醫學教育委員會常務委員或執
      行秘書、高等教育司司長、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代表八人至十人。
    前項甄試小組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三、甄試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為機關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員遞補;其為
    專家學者代表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四、甄試小組每年度召開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研議當年度甄試簡章及考試科目。
〈二〉審議應試者應試資格之認定及疑義。
〈三〉決定各階段考試合格標準。
〈四〉其他甄試相關事項。


五、本部舉行本甄試,得委由學校辦理試務及行政事務。



六、本甄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醫學及牙醫學二類別;各類別考試均分二
    階段實施,其規定如下:

〈一〉第一階段筆試:由試務承辦學校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
      專家學者抽選試題。

〈二〉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由主考教授於考試前開會,決定考試題型
      及評分標準。

    第一階段筆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或有一科目得零分者,不得參加第二
    階段臨床實務考試。



七、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
    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及臨床實務考試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題
    、臨床實務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或臨床實務考試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
    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違反前三項規定經發現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或臨床實務考
    試。



八、本部應將本甄試報名事宜、費用、第一階段筆試之考試科目、考試日
    期、成績複查及其他甄試相關事項,載明於甄試簡章,並於甄試四十
    日前刊登試務公告。



九、應試者所持國外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之規定。



十、應試者之國外學歷,除依前點規定辦理採認外,其學位之修業時間,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入學資格為高中畢業之醫學系(一貫制)者,累計修業時間應滿四
      十八個月。

〈二〉入學資格為已獲學士學位之醫學系(後醫制)者,累計修業時間應
      滿三十二個月。

〈三〉入學資格為高中畢業之牙醫學系(一貫制)者,累計修業時間應滿
      四十個月。
〈四〉入學資格為已獲學士學位之牙醫學系(後醫制)者,累計修業時間
      應滿三十二個月。

    應試者依其就讀學校規定,並經該學校同意於非當地國之醫院見習者
    ,其見習時間得予計入修業時間,並以採計八個月為限;其在國內見
    習者,應在教學醫院見習,始予採計。



十一、應試者經甄試合格,由本部發給甄試合格證明,採認其相當於國內
      大學醫學系或牙醫學系畢業資格之國外學歷。



十二、甄試前或甄試時發現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
      格;甄試後放榜前發現者,不列入甄試合格名單;甄試合格後發現
      者,由本部撤銷其甄試合格資格。已採認其國外學歷者,由本部撤
      銷其國外學歷之採認︰

〈一〉國外學歷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