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精進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中小)教師教學效能,提升國中小學生學習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貫徹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提升國中
小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學習品質。
(二)協助各地方政府建構整體性課程與教學領導機制,規劃並執行教
師專業進修體系,提高教師教學效能。
(三)督促各地方政府健全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之組織
與運作,配合中央教育政策,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及補救教
學之教學策略,作為教師專業成長之支持體系。
(四)輔導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中小深化校本進修活動、倡導教師學
習社群,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三、實施原則:
(一)資源統整: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研究單位
、國中小、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形塑有效之支持體系,
營造有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環境。
(二)整體規劃:呼應中央教育政策、地方教育發展及國中小教育願景
,整體規劃課程與教學發展機制。
(三)專業對話:建立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小、教師及家長等對話機制
,達成有效教學品質之共識,引領專業實踐。
四、實施策略:
(一)理念倡導:結合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督學(包括課程督學)、
科室相關人員、輔導團、國中小校長及行政人員、家長會、教師
會等組織人員,形成有效支持體系,倡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
願景與理念,以利政策施行。
(二)專業增能:建置教師專業支援平台,依教師職能規劃分級研習課
程,並發展專業認證機制,以健全教師進修研習體系,結合教師
學習社群,促進永續專業成長及型塑研究風氣。
(三)培育人才:培育校長、主任、組長、輔導團團員、種子教師、領
域召集人等課程教學領導人才,建立培用合一之機制,厚植領導
教師專業發展之優質人力。
(四)教學研發: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補救教學之策略,激發教
師教學熱情與專業能量,促使學生獲得適性有效之學習。
(五)評估檢核:整合學習檢測資源加以應用,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
,據以檢討精進教學品質成效,調整教師專業增能策略,落實評
鑑回饋功能。
五、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六、辦理內容:
(一)地方政府成立推動小組,辦理下列督導與考核事項:
1、建構藍圖與整體計畫:配合本部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
統整規劃直轄市及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並權衡直轄市
、縣(市)發展與學校特色,建構直轄市、縣(市)「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發展藍圖與整體計畫
。
2、整合組織資源:以本要點為核心,整合直轄市、縣(市)層
級執行本部課程教學相關補助業務,包括教育局(處)各推
動相關科室、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團、中心學校、區域聯盟
、專案編組等,並衡酌本部其他有關課程與教學之補助經費
,妥善分配經費及資源。
3、研訂行動方案:配合本部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及直轄市
、縣(市)整體計畫,擬訂並辦理下列行動方案:
(1)教學正常化,應辦事項如下:
就所屬學校之課程計畫,督導學校按課程綱要排課、
教師依課表授課。
對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進行五育均衡教育
之宣導,營造教學正常化之氛圍。
籌組查核小組(當然成員:駐區督學、課程督學、專
家學者、輔導團員),依地方政府所定之教學正常化
實施要點之規定,每月至少抽訪所屬國中小各一次。
(2)教師依專長授課,應辦事項如下:
掌控國中各學習領域(學科)教師員額,及依專長授
課情況,確實督導學校改善師資結構。
鼓勵國中教師進修第二專長。
優先協助學校補足藝能活動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
活動、藝術與人文)師資,以改善藝能活動課程之師
資結構。
辦理非專長授課或需加強之領域關鍵能力等專業成長
活動。
(3)落實適性輔導,應辦事項如下:
教導教師運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指導行政人員應善於運用推動「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
展教育工作手冊」。
責成學校建立每位學生之生涯輔導檔案。
辦理國中生生涯發展進路宣導,以認識彈性就學轉換
制度。
增進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有關適性輔導之
知能。
(4)提升教學品質,應辦事項如下:
督導學校確實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
。
輔導學校以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研究會。
增進教師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
知能。
宣導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及實作程序。
研發並推廣有效教學(包括差異化教學)、多元評量
與補救教學之教學策略及示例。
宣導國中小補救教學基本學習內容。
辦理補救教學知能研習,使教師具備課堂即時補救教
學之能力。
應用相關之學習檢測,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
調整各學習領域(議題)之教師專業增能重點及策略
。
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
4、辦理計畫前置規劃及自評:由地方政府推動小組依據本部推
動重點、前年度之期中檢核建議,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部
輔導諮詢委員二位以上)共同辦理計畫前置規劃、計畫自評
工作。
5、督導與考核:由教育局(處)行政科室督學及課程督學組成
督導訪視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所屬各學習領域(議題)
輔導團及國中小所執行之各項行動方案辦理成效。
(2)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活動,辦理績效優良學
校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應加強追蹤輔導。
(二)前款訪視小組,由教育局(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應包括駐區督學、課程督學、輔導團代表、學校代表、教師
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包括本部輔導諮詢委員二
位以上)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科室人員。
七、補助範圍、額度及規範:
(一)補助範圍:
1、執行前點之辦理內容,及配合辦理本部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
政策推動重點事項(每年以彙整表如附件一宣達),所必須
編列之經費。
2、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地方政府置課程督學、輔導團
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課經費;其經費
支出項目與基準及代理代課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及
附件三。
(二)補助額度: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地方政府最近三年度之基準
財政收入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各地方政府財
力之標準,分不同補助基準,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
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本部
視年度整體經費核定情形調整之,其有調整者,應於前一年度九
月函知地方政府。
(三)補助規範:
1、第一款第一目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
分之八十;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
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其所定專業成長活動補助
款,不包括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2、地方政府分配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應
維持補助款項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年度計畫推動
重點調增輔導團辦理專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
3、輔導團配合本要點之辦理內容,及本部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
政策及直轄市、縣(市)領域課程需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辦理經費除由輔導團組織運作經費中編列外,亦得另於專
業成長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編列。
4、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之添購
,應以購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八、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計畫提送: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體計畫及
各行動方案之擬訂及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所有計
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直轄市、縣(
市)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層級各項行動方案(包括提供
學校層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計
畫,並均附經費明細。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邀請本部輔導諮詢委員(二位以上)
辦理自評檢視計畫完整性。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
之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3、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備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
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
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
地方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
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本部補助經費
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經費之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如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或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費核結(核
結日期之計算以本部同意核結之「發文日期」為準),屆期未完
成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
過該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補助款按比率扣減當年度第
二期經費。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
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
以下),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查核教學正常化之
校數、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
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
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教學正常化之查核與追
蹤輔導結果、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或輔導
團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問題解決
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
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核結者
,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成效考核: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
者,不補助當年度課程督學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
(二)地方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相關訪視,地方政府並應依其訪視意見改進,未確實改進者
,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
標包括各項計畫辦理情形,及經費辦理核結之時程與執行率。
(四)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優
敘獎。
(五)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
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其他規定:
(一)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
例如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外,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
授權本部及地方政府利用。
(四)其餘重要文件(例如原始憑證等),應存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