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以下
簡稱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健全教師
專業發展機制,以精進課程教學品質,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與促進學生
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達成以
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
(一)建構地方政府整體之課程及教學領導機制。
(二)建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體系。
(三)健全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之組織及運作。
三、本補助之實施原則:
(一)整合性:進行整體性中長程規劃,強化資源綜整與運用。
(二)專業性:重視專業增能活動辦理,形塑成長與研究氛圍。
(三)系統性:建置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教師之專業知能。
(四)支持性:建立長期陪伴協作模式,促進專業對話與深化。
(五)有效性:推動歷程成果檢核機制,深化課程教學之成效。
(六)永續性:建立及結合各推動系統,永續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五、本補助之實施方式:
(一)成立推動小組:地方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
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督學、國教地方團代
表、學校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其中至
少二人選聘自本部推薦名單),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
動科室人員。
(二)擬訂整體計畫:推動小組應配合本部政策、課程活化及教學精進推
動重點,統整規劃地方政府發展方向,並權衡地方政府發展、學校
特色、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及學生學習概況,建構地方政府發展藍圖
,並擬訂「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研訂策略如下:
1、規劃整體中、長程計畫:為使計畫推動能深入且具系統性,地方
政府宜採整體且中、長程規劃。
2、綜整經費及資源:以提升教師專業能力與精進國中小課程與教學
品質為核心,綜整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與精進課程
教學相關經費及資源,整體規劃與運用。
3、整合組織與分工:整合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課程教
學相關推動單位,例如: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相關科室、國教
地方團、教師研習中心、教育網路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
心等,妥適分工運作。
4、重視回饋機制:邀集長期協作之學者專家,參考前一學年度本補
助執行之建議事項及本部推動重點,共同規劃及擬訂執行策略。
5、建立專業支持與輔導系統:串聯中央至地方政府輔導體系,建構
教師專業發展區域網絡,整合在地人才庫資料,並強化跨縣市、
跨區(校)等各類型縱向及橫向協作系統(管道),兼顧區域均
衡發展與偏遠地區學校需求。
6、強化支持輔導功能:促進國教地方團與地方政府相關科室之互動
與合作,發展地方及學校課程教學之特色,協作學校精進教學策
略之應用,發揮專業支持功能。
7、推動深化成效評估引導課堂實踐:規劃專業成長活動,以漸進方
式導入深化成效評估,將專業成長實踐於課堂教學。
8、規劃督導機制:地方政府應定期、不定期瞭解本計畫之執行成效
,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交流活動,以瞭解實施成效
。
(三)地方政府可透過前款之計畫研訂策略,積極推動課程活化與教學精
進,並強化與督導學校支持教師專業發展、共倡親師合作,引領學
生適性及有效學習,以符合本補助之目的。
六、本補助之實施內容推動重點:
(一)規劃並引領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
(二)強化並督導學校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學年會議等課
程發展與教學精進相關組織之運作,發揮校內推動課程發展與教學
實踐之專業功能。
(三)辦理課程與教學領導人之增能,及教學輔導教師、專業回饋人員之
培訓,提升學習領導素養,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之推動。
(四)辦理教師增能並支持教師運用專業學習社群運作、共同備課及觀(
議)課、學習診斷、有效教學等精進教學策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及動機,落實課堂實踐,提升教學品質。
(五)推動並落實國中小學生多元評量方式,引導學生適性發展與有效學
習。
(六)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共同提升學校課程及教學品
質。
(七)辦理本部推動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之其他配合事項,由本部函
文公告各地方政府辦理。
七、本補助之範圍、規範及比率:
(一)補助範圍及規範:
1、本補助包括教師(含親師)專業成長活動、國教地方團之組織運
作、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單位(
如教師研習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所需經費。各項
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補
助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除前點實施內容之七項推動重點外,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發展、
特色與需求規劃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其經費編列不得高於教師專
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3、家長、親師合作等專業成長活動之經費編列,以教師專業成長活
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4、國教地方團之組織運作經費,以召開定期會議、辦理各分團與地
方輔導群成員增能,及領域(議題)教師研習、諮詢輔導等,並
應規劃各分團之橫向聯繫,經費編列以不低於附件一補助款項所
列之各分團團務運作經費為原則。
5、本項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經常門用於教材教具及圖書
等物品之添購,資本門項目以補助國教地方團辦公室及推動教師
專業發展運作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
設備、網路設施、教學媒體、視聽設備及與本計畫相關之辦公設
備等。
(二)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時最
近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九十,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
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三為原則。另得視地方政府配
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情形減列。
八、本補助之本計畫提送與審查方式:
(一)本計畫提送:地方政府應於本部所訂期限內,完成本計畫之擬訂及
自我檢核作業,並提送本部指定之單位進行第二階段審查,所送計
畫應包括整體計畫摘要、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計畫(包括提供學校層
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國教地方團及各分團運作計畫,並均
附經費明細表。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本計畫自我檢核,並邀請長期協作之
專家學者參與。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本計畫提送本部指定之單
位進行審查,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循行政程序核定;
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九、本補助之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
宜,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執行款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
(二)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執行完畢後,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
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調降當學年度補助比率。結餘款超過該學年度
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調降下一學年度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學年度本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
,並繳交成果報告、統計表之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三十頁以下
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
餘數、專業成長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國教地方團各分團辦
理到校輔導及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
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國教地方
團及各分團辦理專業增能成效、運作效能提升評估、過程檢討、問
題解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統
計、活動照片、相關建議和重大發現等)。未依限完成核結者,不
予撥付下一學年度第二期經費。
(四)依第二款及前款之規定,調降補助比率,相關不足之經費,應由地
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十、本補助之成效督導與檢核: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本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
者,不補助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地方政府推動課程與教學有違法令規定或執行本部課程與教學相關
計畫,有執行進度及品質不佳之情形者,本部得組成輔導小組,赴
地方政府進行檢核訪視及支持輔導,並依情節輕重調降當學年度經
費之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得視本計畫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
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本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每週減課二十節或以全部時間公假支援之教師,擔任輔導員、執
行秘書、其他工作人員、地方輔導群成員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
作單位行政人員,得依規定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支領休假補助
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
,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
公共推廣使用,並上傳本部指定之網站,網站平臺之授權採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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