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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8362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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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以下
  簡稱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健全教師
  專業發展機制,以精進課程教學品質,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與促進學生
  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達成以
  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
 (一)建構地方政府整體之課程及教學領導機制。
 (二)建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體系。
 (三)健全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組織及運作。

三、本補助之實施原則:
 (一)整合性:進行整體性中長程規劃,強化資源綜整與運用。
 (二)專業性:重視專業增能活動辦理,形塑成長與研究氛圍。
 (三)系統性:建置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教師之專業知能。
 (四)支持性:建立長期陪伴協作模式,促進專業對話與深化。
 (五)有效性:推動歷程成果檢核機制,深化課程教學之成效。
 (六)永續性:建立及結合各推動系統,永續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五、本補助之實施方式:
 (一)成立推動小組:地方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
   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督學(包括課程督學
   )、國民教育輔導體系(包括國民教育輔導團及地方輔導群)代表
   、學校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其中至少
   二人選聘自本部推薦名單),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
   科室人員。
 (二)擬訂整體計畫:推動小組應配合本部政策、課程活化及教學精進推
   動重點,統整規劃地方政府發展方向,並權衡地方政府發展、學校
   特色、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及學生學習概況,建構地方政府發展藍圖
   ,並擬訂「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研訂策略如下:
  1、規劃整體中、長程計畫:為使計畫推動能深入且具系統性,地方
    政府宜採整體且中、長程規劃。
  2、綜整經費及資源:以提升教師專業能力與精進國中小課程與教學
    品質為核心,綜整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與精進課程
    教學相關經費及資源,整體規劃與運用。
  3、整合組織與分工:整合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課程教
    學相關推動單位,例如: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相關科室、國民
    教育輔導體系、教師研習中心、教育網路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
    發展中心等,妥適分工運作。
  4、重視回饋機制:邀集長期協作之學者專家,參考前一學年度本補
    助執行之建議事項及本部推動重點,共同規劃及擬訂執行策略。
  5、建立專業支持與輔導系統:串聯中央至地方政府輔導體系,建構
    教師專業發展區域網絡,整合在地人才庫資料,並強化跨縣市、
    跨區(校)等各類型縱向及橫向協作系統(管道),兼顧區域均
    衡發展與偏遠地區學校需求。
  6、強化支持輔導功能:促進國民教育輔導體系與地方政府相關科室
    之互動與合作,發展地方及學校課程教學之特色,協作學校精進
    教學策略之應用,發揮專業支持功能。
  7、推動深化成效評估引導課堂實踐:規劃專業成長活動,以漸進方
    式導入深化成效評估,將專業成長實踐於課堂教學。
  8、規劃督導機制:地方政府應定期、不定期瞭解本計畫之執行成效
    ,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交流活動,以瞭解實施成效
    。
 (三)地方政府可透過前款之計畫研訂策略,積極推動課程活化與教學精
   進,並強化與督導學校支持教師專業發展、共倡親師合作,引領學
   生適性及有效學習,以符合本補助之目的。

六、本補助之實施內容推動重點:
 (一)規劃並引領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
 (二)強化並督導學校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學年會議等課
   程發展與教學精進相關組織之運作,發揮校內推動課程發展與教學
   實踐之專業功能。
 (三)辦理課程與教學領導人之增能,及教學輔導教師、專業回饋人員之
   培訓,提升學習領導素養,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之推動。
 (四)辦理教師增能並支持教師運用專業學習社群運作、共同備課及觀(
   議)課、學習診斷、有效教學等精進教學策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及動機,落實課堂實踐,提升教學品質。
 (五)推動並落實國中小學生多元評量方式,引導學生適性發展與有效學
   習。
 (六)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共同提升學校課程及教學品
   質。
 (七)辦理本部推動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之其他配合事項,由本部函
   文公告各地方政府辦理。

七、本補助之範圍、規範及比率:
  (一)補助範圍及規範:
      1、本補助包括教師(含親師)專業成長活動、國民教育輔導體系
          之組織運作、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運作單位(如教師研習中心、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所
          需經費。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
          及使用範圍、補助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除前點實施內容之七項推動重點外,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發展
          、特色與需求規劃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其經費編列不得高於教
          師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3、家長、親師合作等專業成長活動之經費編列,以教師專業成長
          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4、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組織運作經費,以召開定期會議、辦理領
          域(議題)輔導團與地方輔導群成員增能,及領域(議題)教
          師研習、諮詢輔導等,並應規劃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橫向聯繫
          ,經費編列以不低於附件一補助款項所列之國民教育輔導團每
          組團務運作及地方輔導群群務運作經費為原則。
      5、本項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經常門用於教材教具及圖
          書等物品之添購,應以購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資本
          門項目以補助國民教育輔導團辦公室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
          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網路
          設施、教學媒體、視聽設備及與本計畫相關之辦公設備等。
  (二)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
        時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
        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三為原則。
        另得視地方政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情形減列。

八、本補助之本計畫提送與審查方式:
 (一)本計畫提送:地方政府應於本部所訂期限內,完成本計畫之擬訂及
   自我檢核作業,並提送本部指定之單位進行第二階段審查,所送計
   畫應包括整體計畫摘要、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計畫(包括提供學校層
   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國民教育輔導體系運作計畫,並均附
   經費明細表。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本計畫自我檢核,並邀請長期協作之
    專家學者參與。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本計畫提送本部指定之單
    位進行審查,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循行政程序核定;
    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九、本補助之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
        事宜,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執行款或結餘款,應按補助
        比率繳回。
  (二)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執行完畢後,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
        ,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調降當學年度補助比率。結餘款超過該學
        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調降下一學年度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學年度本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
        討,並繳交成果報告、統計表之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三十頁
        以下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核撥
        數、結餘數、專業成長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國民教育輔
        導團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辦理到校輔導及示範教學之次數、
        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
        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國民教育輔導體系辦理專業增能成效
        、運作效能提升評估、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
        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統計、活動照片、相關建議
        和重大發現等)。未依限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下一學年度第二
        期經費。
  (四)依第二款及前款之規定,調降補助比率,相關不足之經費,應由
        地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十、本補助之成效督導與檢核: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本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
   者,不補助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地方政府推動課程與教學有違法令規定或執行本部課程與教學相關
   計畫,有執行進度及品質不佳之情形者,本部得組成輔導小組,赴
   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組織與學校進行檢核訪視及支持輔
   導,並依情節輕重調降當學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本計畫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
   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本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每週減課二十節或全時公假支援之課程督學、團務行政人員、國
        民教育輔導團員、地方輔導群成員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單位
        行政人員,若為學校商借之人員,得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支領
        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得視實
        際工作情形比照支領。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
        ,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
        公共推廣使用,並上傳本部指定之網站,網站平臺之授權採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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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餘重要文件,應存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