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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提供落實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之處理流程。

(具體規範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內容。

(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三、組織: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與其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成立下列組織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其他:學校及相關行政單位各應依其法定職權範圍執行之。

四、對象:本要點規定執行強迫入學之對象,以下列各類學生為主:

(新生未報到者。

(轉出未轉入者。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其他原因失學者。

五、作業內容:

(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與個案情形,分別處理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之工作項目按期實施(作業規範內容如附表二):

1、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2、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3、造具入學名冊。

4、通知及辦理入學。

5、未入學之適齡國民處置。

6、已入學而無故中輟或長期缺課之處置。

7、轉學學生之強迫入學。

8、經強迫入學而未復學之處置。

9、復學安置。

(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於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報「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如附表三)、「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如附表四)、「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如附表五)及「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公所行政罰鍰處分書(如附表六),並按期彙整成果表(如附表七)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六、 經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所需運作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或由行政院撥補至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下支應;本部為協助各相關單位之順利執行,得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七、 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所屬機關或個人,執行強迫入學工作成效卓著者,應優予敘獎,以資鼓勵。本署亦得視實際需要,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遴報成效特優者,給予獎勵。

八、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各地區特性,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