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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教育建設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
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規劃組:博物館教育功能之研究與推廣、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
    畫之擬訂、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及展品之製作、購置與安裝等
    事項。
二、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及其功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等事
    項。
三、行政組:行政有關之協調、聯絡及本處機要、庶務、文書、出納、保
    管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
上學校校長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專員、技士、組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三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