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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規案件審議業務,設法規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部各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體育署及本部青年發展署研擬法規案件之制(訂)定、修正案。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另二位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有關高級人員兼任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法制處處長及參事為當然委員。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學者、專家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會以每星期開會三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會議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    本會開會時,研議法規案件之單位或部屬機關,其主管或副主管應親自出席。
前項會議,相關單位或部屬機關應派員列席,本會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辦理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