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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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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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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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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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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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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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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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至
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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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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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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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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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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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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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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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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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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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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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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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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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
{C}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C}二、
{C}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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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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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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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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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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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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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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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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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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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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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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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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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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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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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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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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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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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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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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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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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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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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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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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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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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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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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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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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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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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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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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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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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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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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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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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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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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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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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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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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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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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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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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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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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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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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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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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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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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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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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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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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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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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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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計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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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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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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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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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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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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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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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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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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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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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