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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人

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         計

二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書記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