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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研究組。

二、生物馴養組。

三、科學教育組。

四、展示組。

五、工務機電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四 條    企劃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及建教合作。

二、與國外博物館、國內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及館際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海洋生物相關專業圖書、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四、館務長期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其他有關企劃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生物馴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及養殖。

二、海洋生物之馴養、魚病管理及治療。

三、生物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及維護。

四、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其他有關生物馴養事項。

第 六 條    科學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教育、研習及訓練活動之推廣。

二、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纂、發行及出版。

三、本館導覽、行銷及遊客服務。

四、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及說明。

二、生物標本之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三、展示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及維護。

四、館藏海洋生物資料庫及海洋生物教育資源之網頁管理。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八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電、電機、機械及升降梯之維護。

二、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管路設備、液態氧及維生系統之維護。

四、景觀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