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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實驗組。

二、展覽組。

三、推廣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五 條    實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少年科學人才之發掘、輔導及培育。

二、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三、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四、科學教育優秀教學示例與其教材、教具之研究發展、設計及推廣。

五、科學教育課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六、科學實驗室之教學、推廣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科學實驗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更新、營運及管理。

二、科學教育解說教材之彙編與人員之培訓及運用。

三、展場需求及滿意度之調查統計。

四、各類科學探索與體驗教育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劇場之營運及管理。

六、展場諮詢及導覽解說公共服務之管理。

七、志工及部分工時人力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教育展覽事項。

第 七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動科教館之規劃及執行。

二、戶外科學基地之研習及經營管理。

三、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四、科學教育衍生產品之開發、製作及推廣。

五、國際科學教育之合作交流。

六、科學教育之諮詢服務。

七、館務之推廣行銷。

八、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九、其他有關科學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