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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獎勵及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備、
  充實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管理效
  能。

三、獎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年度訪視輔導評估,檔案管理作業或相關軟硬體設備,具下列情
   形之一,亟待改善者:

  1、創建歷程或法定職能等重要檔案,經評估典藏環境不佳或檔案本身已
    有明顯劣化之情形。

  2、檔案管理作業或設施經評估與檔案法規或作業規範明確不符。

  3、其他特殊情形,致檔案管理業務增加,原有人力或設備難以負荷。

四、獎補助基準:

 (一)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經
   本部於指定年度推薦並榮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再獎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累計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甲等者,獎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
   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三)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評估檔案管理有亟待改善之情形者,補助金額以新
   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獎補助原則:以獎補助檔案管理作業經費為限。因本部訪視評估檔案管理
  亟待改善而獲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本部並得指定補助經費用途。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關(構)
    學校,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
    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關(構
    )學校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
    名單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執行結餘款,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網站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成效考核:

 (一)獲本部獎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
   成效之義務。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訪視。

 (二)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評列優等獲獎助者,本部得視改善情形於指定年度
   提報推薦參加金檔獎遴選。

 (三)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構)
   學校應配合公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關(構)學校
   標竿學習。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