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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四)字第1124102368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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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獎勵及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
    備、充實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
    管理效能。

三、獎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積極改善檔案管理作業所提之申請計
        畫經核准者。

四、獎補助基準: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甲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每一機關(構)學校獎助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
        萬元。
  (四)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
        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年度累計之獎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五、獎補助金支用原則: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助金支用,其中檔案管理作業經費項目
        編列,不得低於總獎助金百分之五十。
  (二)第三點第三款補助金運用,依提報核准之計畫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由
          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
          獲獎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之
          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
          獲獎名單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結餘款,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教育部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得依計畫期程跨年度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獲本部獎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構)學校檔
        案管理成效之義務。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考評。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評列優等及甲等獲獎助者,本部得視改善情形提
        報推薦參加金檔獎遴選。
  (三)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
        (構)學校應配合公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
        關(構)學校標竿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