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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著作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授權外界利用本院享有著作
  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他人利用之各類著作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教育研究推廣,本院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依著作權法第三
  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本院同意並簽訂「國家教育研究院著作
  授權利用合約書」(附件二)或「國家教育研究院數位出版品授權合
  約書」(附件三)後,始得利用之。
  著作屬於本院得合法授權他人利用者,亦同。

三、著作之利用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四、申請本院語文著作授權,應支付使用報酬,計算標準以每字新臺幣(
  以下同)一元計,不足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情形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得另行決定之。

五、申請本院圖形著作、美術著作及照片、影像檔之攝影著作授權利用,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廣告、海報、月曆、郵票、卡片,每張五千元。
  (二)雜誌封面、封底,每張四千元。
  (三)雜誌封裡,每張二千元。
  (四)報紙、雜誌內文,每張一千元。
  (五)電子出版品,每張一千元。
  (六)公開傳輸,每張一千元。
  (七)授權教科書,每張五百元,但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一千元。
  (八)授權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每張一千元,用於封面、封底者
    每張二千元。
  (九)簡報,每張五百元。
  前項各款加製照片影像檔案費用,每張照片一百元,由申請人支付之
  。

六、申請本院漫畫著作授權利用,應支付使用報酬每頁一千元,如授權於
  教科書內頁使用每頁五百元。

七、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每分鐘一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
    分鐘計。
  (二)公開上映: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二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
  (三)公開播送:於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頻道
    等公開播送: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二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
  (四)公開傳輸: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
  每單元影片引用時間長度,達該單元片長之三分之二時,即視為全部
  引用。

八、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全部,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
    者以三十分鐘計。
  (二)公開上映:於國內、外公開上映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
    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三)公開播送:於國內、外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
    電視頻道等公開播送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
    以三十分鐘計。
  (四)公開傳輸:供用於公開傳輸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
    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九、申請將本院著作之內容,進行數位化重製、編輯等加值流程後收錄於
  資料庫,並規劃成權利產品(或服務),以電子形式透過磁碟、光碟
  、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載體或傳輸方式授權用戶使用者
  ,本院將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另訂「數位出版品授權合約書」
  ,申請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民間廠商資料庫:依照該資料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
    分之三十計算;電子書平臺則按「合約標的」每次交易稅後營收
    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作為本院授權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二)政府機構資料庫:
    1.其資料庫未向用戶收取內容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本
     院免收權利金。
    2.其資料庫若向用戶收取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依該資
     料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算;電子書平
     臺則按「合約標的」每次交易稅後營收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作
     為本院授權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前項各款授權,經本院同意使用方式及內容並簽訂合約書後,限於授
  權期間及範圍之使用,且除終端用戶外,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之著作授權利用,其申請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
  從其規定。

十、申請授權利用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本院同
  意,得免收或減收使用報酬:
  (一)得免收使用報酬:
    1.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私立學校,基於學術研究、教育
     推廣、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等非營利使用。
    2.與本院無償公益合作之廠商。
  (二)得減收使用報酬:
  申請人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或公益目的使用,其利用雖涉及販售
  行為,但非以營利為目的或屬公益行銷者,得以五折優惠計價。
  (三)其他特殊情形費用,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成果,須經本院就其內容之呈現與標示審核後
   ,始同意授權,並應在適當處註明「國家教育研究院授權利用」字
   樣。

十二、第四點至第八點之授權利用,經本院同意使用方式及內容並簽訂合
   約書後,自簽約之日起授權一年內完成出版,限一版次,不得再授
   權他人。惟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於授權期間內次數不限
   。授權利用於教科書、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
   輔助用品,授權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該教科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屆
   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