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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技職校院具有實務專業技術能力之專任教師,於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結果對產業具重要影響與貢獻,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其卓著貢獻,表揚並激勵教師從事產學合作及從事技術人才培育,足堪作為典範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現任公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三、作業時程:

(由學校進行校內審查後向本部推薦之,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推薦書面資料,逾期寄送達、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本獎項每校至多推薦三人。

(本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彙整推薦資料。

(本部於每年十月底前頒獎表揚。

四、被推薦人條件:

(被推薦人最近十年內(女性教師此期間曾請分娩或育嬰假者,得延長至十二年)實務應用研發或研究具體績效傑出,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1、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發展或創新具有重要影響價值,並能反饋於實務教學與專業技術人才培育。

2、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發揮促進產學緊密連結合作之效益,並對技職教育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

1、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3、曾受刑事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程序。

5、曾被撤銷或廢止國家產學大師奬。

五、審查作業:

(由本部聘請科技部及經濟部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產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就被推薦人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具體成效,依「工程領域」、「電資領域」、「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及「農業科學、生技及護理」等四領域,分別組成審議小組,由本部業務單位指定召集人。

(審查程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1、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初審被推薦人之條件資料;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複審:審議小組召集人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專家學者代表七人或九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複審;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並為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

3、決審: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向評選小組簡報後,經評選小組委員決審;通過者,由本部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員。

六、遴選原則:

(依被推薦人研究或研發成果之成就(如產學合作計畫、專利、技術移轉、實務研究升等)、實務應用研發成果、產業貢獻或產值提升等,呈現在投入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對產業及技職專業人才培育之具體重要影響及貢獻。

(國家產學大師獎每年擇優遴選至多十名獲獎人員,各領域依實際審查結果可流用名額;如無適當獲獎人員,得從缺。

(曾獲獎一次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得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七、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頒發獎狀一紙。經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員,由本部每年舉辦頒獎典禮,頒給每位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八、其他:

(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本部相關情事,受請託者應向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該被推薦人之入選資格。

(本獎項對於被推薦人資料,不負認定之責。如有第三人對被推薦人所為之聲明提出異議,概由被推薦人負責解決。如被推薦人無法解決,本部得撤銷其入選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全部獎金、獎座或獎狀。

(本部得敦請獲獎及入圍人員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等相關活動。

(經遴薦獲獎及入圍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其獲獎後有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本部應廢止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