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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專校院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
  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實施大
  專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創新創業中
  心示範學校計畫者,並應設有整合研發、技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
  組織。

三、申請作業: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示範
  學校計畫,由學校擇一申請,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
  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
  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
  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應召開
  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每年七月
  十五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項目:
 (一)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學校以學程模式規劃之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藍圖
    ,並應包括課程地圖、階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學
    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說明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入、課程作業流程
    、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之規劃與結合、創業實
    作模擬及產學技術移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開設績效: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效益
    ,例如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資源連結性及課程延續性等。
  5、創業團隊介接輔導績效:由完成創新創業課程學員,組成具有創業構
    想之團隊(以下簡稱創業團隊)與校內外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
    術或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之單位(以下簡稱育成單位)輔導實務之
    連結成效。
 (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內容
   ,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除前款規定者外,並應
   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學校組織已具課程開設與發展,結合業師輔導、校園創
    業資金投入、研發技術支援與創業後育成等整體機制及配套措施。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目標與實施策略、學校總體創新創
    業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業資金與校外資源結合機制及投
    入等。
  3、產業連結面:產業端資源投入情況、合作機制規劃,及共同建立商品
    、技術與市場驗證之連結機制。
  4、辦理績效面: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成效。
  5、創業輔導面:說明對創業團隊之輔導機制,包括輔導內容、資源空間
    及介接機制。
 (三)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形,
   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獲補助學校應遴選修畢當年度課程之學員所組成之創業團隊,參與本部
  「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創業模擬活動,提供創
  業團隊展現創業點子及提案內容。
    學校應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開課前,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
  提出參加前項創業模擬活動之創業團隊名單,創業團隊並應於該平臺完成
  註冊。逾時提出名單、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三百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費、
   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支及推廣
   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人事費編列
   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參與「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S-IPO )」之創業團隊,經
   本部評比優選者,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該補助得編列業務費,業務
   費編列以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材料費、諮詢費、雜支及推廣業務費等
   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次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第二年計畫申請書及
   第一年自評報告一式十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
   考評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參考。
 (二)本部於計畫執行六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
   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並得視情形,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
   展計畫之學校進行考評。
 (三)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下列成果: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1)質化成效:
    A、強化創業課程之實作體驗訓練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B、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C、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及創業體驗、實作驗證系統性且具階段性
      之創業典範課程。
    D、強化創業團隊與育成單位輔導實務之連結。
   (2)量化成效:
    A、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
      人次,由學校師生成立、技術移轉或資金投入等方式衍生之新創
      企業(以下簡稱學校衍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課程至少三
      家。
    B、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二十人;第
      二年累計至少三十人。
    C、學校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投入創業實作課程第一年至少二件;第
      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輔導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學校
      應介接至少三隊接受育成單位輔導,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輔導會
      議,並於每次會議提出一份綜合輔導紀錄。
    E、學校應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
      S-IPO )」之創業模擬活動,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
      十隊,並回收至少十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
    F、課程衍生之創業團隊媒合新創公司見習,第一年至少十位見習生
      ;第二年累計至少二十位見習生;並應回收至少二十份體驗建議
      /意見回饋紀錄。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包括下列項目
    :
   (1)質化成效:
    A、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創業團隊與育成單位能
      量結合之機制。
    B、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術移轉,提升創業
      輔導成效。
    C、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源投入機制。
    D、建立並擴大學校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範。
   (2)量化成效:
    A、輔導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並完
      成接受育成單位輔導後設立之公司三家以上。
    B、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技術入股、校務基
      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新臺幣五百萬元。
    C、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術移轉合作第一年至少一件;第二年累
      計至少三件。
    D、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導第一年至少十人
      ;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由學校衍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
      課程至少三家。
    E、協助輔導學校建立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與育成單位共同辦理
      觀摩交流活動第一年至少一場次;第二年累計至少三場次。
    F、學校應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SO
      S-IPO )」之創業模擬活動,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
      十隊,並回收至少十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
 (四)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
   決定之參考。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百分
   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款按原補助比
   率繳回。
 (四)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優選創業團隊補助經費:
  1、補助經費應全數用於創業團隊具體實踐創新創意構想。
  2、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本部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3、學校應編列創業團隊所需經費,輔導創業團隊使用補助款。
  4、補助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五)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
   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報事宜。
 (六)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
   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