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
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所定事項,受理專
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
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申請認可培育幼兒
園教保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有關學校教保系科申請本部認可及審查事宜,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
三、 申請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應填具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認可申
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明細、師資、學生抵免
學分規定、學生至他校修課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無則免附)、幼
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清冊、相關專
業教室及其設備與儀器清冊各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光碟一式五張)
及自主檢核表一份;除自主檢核表函送國教署委託之大學外,其餘一
份函送國教署,四份函送國教署委託之大學。
四、 前點之申請書及各項表件另予公告,各表件之填列規定如下:
(一) 計畫書之培育目標應載明為「培育幼兒園教保員」。
(二) 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明細如下:
1、應包括各年級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架構。
2、學校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各科目,均應檢附課程目標及各週
教學計畫。
(三) 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師資及培育名額:
1、各學制班別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
其附表規定,其實際招生人數應依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各系科
之招生名額辦理。核定招生名額以外,其校內研究生下修、輔系
、雙主修、師資生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得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
,且每班隨班附讀之外加名額以三十人為限;其隨班附讀之學生
應擇一學制修習,不得混修。
2、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每二班應置具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
科專長之本系科聘任專任教師至少一名(他系或師資培育中心聘
任之專任教師,不予計列);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百分之五
十以上學分數應由專任教師授課,且各學制班別之專任教師員額
不得重複採計。
3、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及技專校院辦理幼保相關科系回流
教育專班應依相關規定以專班方式辦理,其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百分之六十以上學分應由具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科專長之
專任師資授課,其師資員額得與其他學制班別重複採計,修業年
限應至少四學期。
4、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任師資,其學科專長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並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1) 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但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醫學系畢業,依法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
師資,以任教「幼兒健康與安全」及其相似科目為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護理(學)系、衛生教育(學)系或公共衛生(學)系碩士
以上學歷,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以任教「幼兒健康與安全
」及其相似科目為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碩士以上學歷,並經本部認
可通過之師資,以任教「特殊幼兒教育」及其相似科目為限。但
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之專長者,得再任教「幼兒
學習評量」及其相似科目。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教育、課程與教學、心理輔導、諮商學系碩士以上學歷,且
學位論文為二歲至六歲幼兒相關研究或副修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
、保育或發展,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得任教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
(2) 具最近七年內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研究成果,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刊載於二名以上匿名審查委員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
應檢附徵稿簡則)。
各級政府機關(構)委辦六個月以上研究型計畫之主持人、共同
或協同主持人(以計算二人為限)。但不包括產學合作計畫、校
內研究計畫。
(3) 具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五學期以上授課經驗,並具碩士以
上學位。
5、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兼任師資,其學科專長應符合前目規定
之一,或以最近十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
所)現場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並具碩士以上學位(不限科系,需
檢附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申請審認;其認定原則如下:
(1) 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或
主任。
(2)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之托兒所所長或教保人員。
(3) 符合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
(4) 助理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員不予採認。
6、在二所以上學校任教之教師,學校得檢具「已於他校送審並經認
可」之證明,經本部認可後,得於申請學校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
程。
(四) 學校檢附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分教保
專業知能課程之學生,其抵免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及學分之相
關規定,除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者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下列各目原則:
1、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抵免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應百分之百符合本
標準附表所列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或相似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2、學生於經本部認可之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修習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始得依各校學則採認或抵免。
3、依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
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不得採認為教
保專業知能課程。
(五)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者,無論是否具備教保員
資格或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
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抵免應符合前款第一目之規定。
(六) 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應達一
千冊以上,其中繪本至多不超過二百冊。
五、 學校之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申請學校應函送培育幼兒園教保
員認可申請書及相關表件至國教署及其委託之大學;國教署委託之大
學依申請學校所提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經查核文件有欠缺或不符本注
意事項規定者,由國教署併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予以退件。
六、 通過形式審查之申請案,應送請審查委員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分
為初次審查及複審,每一申請案初次審查應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之;
至申請案複審,得依第九點規定按申請變更項目擇定一位至三位審查
委員審查之。但情形特殊者,得增加第四位審查委員審查之。
申請案經審查委員審查後,由國教署召開確認會議,並將會議結果送
本部核定。
七、 審查委員應依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申請學校之課程、師資
、員額、抵免學分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
資源等出版品。
八、 申請學校知悉核定結果後,應辦理作業如下:
(一) 經核定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學校應連同核定日期及公文文
號公告於學校之資訊網站。
(二) 經核定修正再審者:學校得於一個月內補正申請再審(包括書面
資料及電子檔光碟各一式五份),逾一個月未提出申請者,視同
放棄再審,應重新辦理申請作業。每一再審案由原審查委員執行
審查,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 經核定重新規劃者:學校得重新辦理申請。
九、 學校教保系科經本部核定認可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名稱、學分數、開
課先後順序、課程架構、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教師有變更
或核定招生名額增加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複審:
(一) 各學校應檢附修正後之計畫書、各年級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
架構及明細、師資(包括學經歷證明文件)、自主檢核表,併同
原經核定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認可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
光碟一式五張),依第三點之方式報本部申請複審。
(二) 由國教署以一學校一案為個案單位委託審查委員依第六點規定執
行複審。
(三) 申請學校知悉複審核定結果後,應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十、 追蹤訪查:必要時,國教署得函請學校提送辦理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
抽訪,以督導並瞭解各認可學校實際執行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情形,
訪查項目如下:
(一) 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架構及內容。
(二) 專兼任教師依學科專長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實際情形。
(三) 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招收學生員額之實際情形。
十一、撤銷或廢止認可:
(一) 依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經認可為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教保系科,
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本部得於下一學年度起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違反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開設科目名稱、學分數、課程架構
、授課內容未經本部認可。
2、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教師未經本部認可。
3、招收學生員額超出經本部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員額。
(二)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學校教保系科,應予公告。
十二、國教署委託之大學應推薦幼兒教保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由本部聘請
擔任審查委員;其應恪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任
教學校之案件,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