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事項,受理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
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申請認可培育教保員,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申請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資料一式六份,函送本部審議。
經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學校,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
及師資異動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一式一份
,函送本部審議。
學校應將前二項之申請書及資料上傳至教保員培育資訊系統及教保課
程管理平臺,以供本部審議。
三、學校辦理教保專業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定招生名額得包括校內研究生下修、輔系、雙主修、師資生修
習教保專業課程,並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每班至多三十人。但
同時培育教保員及幼兒園教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幼兒園教師
培育名額超過三十人者,每班隨班附讀人數得以經本部專案核定
之人數為限。
(二)前款隨班附讀人數得依下列情形調減:
1、教保相關系科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
標準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
八款規定,核定調減招生名額者,隨班附讀人數核定每班至多
十人。
2、學校經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或
第六條第一項列為預警學校或專案輔導學校者,不予核定隨班
附讀人數。
3、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依評鑑實施計
畫規定辦理。
(三)教保相關系科及學校連續二年無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列情事,
得恢復隨班附讀人數核定每班至多三十人。
(四)第一款隨班附讀者,應擇一學制修習,不得混修。
(五)除本部專案核定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及技專校院
辦理幼保相關系科回流專班外,每二班應置具備教保專業課程任
教學科專長之本系科聘任專任教師至少一名,他系或師資培育中
心聘任之專任教師,不予列計。
(六)除本部專案核定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及技專校院
辦理幼保相關系科回流專班外,教保專業課程百分之六十以上學
分數應由專任教師授課,且各學制班別之專任教師員額不得重複
列計。
(七)各校辦理教保專業課程之抵免,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
並宜以本部認可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各學制班別或師資培育之大
學幼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為限。
四、教保相關系科申請認可案應於通過本部行政審查後,送專家審查;其
評分及通過基準如下:
(一)專家審查評分:分為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及不推薦四級。
(二)由本部送請專家五人審查,須有三位以上專家極力推薦或推薦,
並經本部核定,始為通過。
五、經核定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學校,於知悉核定結果後,應將核定日期及
公文文號公告於學校之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