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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軍訓教官增進教育及輔導知能,提升
  教學及輔導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現職軍訓教官。

三、軍訓教官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以下簡稱學分班)之辦理分工如下
  :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及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彙整並提出所轄軍訓
   教官修習學分班之班次需求。
 (二)本部:訂定實施計畫及委託設有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
   培育大學開設學分班。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班別名稱與時間、招生人數、最低開班人數
   、授課師資、成績考核、發給學分證明、請假、開除資格、結業及
   其他注意事項等相關事宜。

四、學分班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上課至少二星期;以學期期間例假
  日及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五、軍訓教官參加學分班前,應取得服務學校同意;於修習期間之成績考
  核、請假、開除資格、結業及其他注意事項,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相關規定辦理。

六、修習成績合格且各科目缺課少於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之軍訓教官
  ,除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習學分證明外,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依教育部各職類軍訓人員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及教育部辦理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上校以下一般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列計晉任及
   遷調資績分。
 (二)列入推薦晉任校級各階職務參考。

七、參加修習所獲學分之抵免,依各大學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