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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建立機制,針對業界
  具體之人力需求,對焦政府創新產業或人才短缺產業,以就業銜接為
  導向,契合辦理相應之產業學程或建立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培
  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產業學程:申請學校應與合作之企業或公民營機構(以下簡稱合作
   機構)共同規劃契合產業人力需求之產業學程,並採取下列合作模
   式之一辦理:
  1、單一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3、多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4、多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二)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申請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建置系科或學院
   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以下簡稱連貫式培育方案),並採取下
   列合作模式之一辦理:
  1、單一系科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學院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五、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條件:
  1、產業學程及連貫式培育方案申請之對焦產業,應以政府創新產業
    或人才短缺產業(不包括觀光、餐旅相關領域)為原則。
  2、合作機構應能提供符合計畫所需之實習名額及未來職缺人數、具
    備良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如員工升遷或其他獎勵制度等),並
    符合學生畢業後之就業需求。
  3、辦理產業學程:應採學分學程方式辦理(二年期或一年期),申
    請補助之學程人數應在十五人以上。
  4、辦理連貫式培育方案:由單一系科或學院提出與合作機構參與整
    體課程調整,共同擬訂之實務培育計畫申請(一年期,聚焦學生
    在學最後一年)。申請補助之系科或學院,應提出適用於全系科
    或全學院該年級學生之連貫式培育方案。
  5、經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之專案輔
    導學校,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1、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及格式,提出請計畫書一式二份。
  2、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指定地點之時間為準,
    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產業學程(以下簡稱學程):
  1、專責單位及管考機制:
   (1)推動學程計畫之專責單位人力配置及運作機制。
   (2)定期就學程辦理輔導訪視、推動成效、經費支用進行管考規劃
     。
  2、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從業能力需求分析:
   (1)合作機構之篩選評估機制(包括評估項目及過去合作成效)。
   (2)合作機構需求職務所對應之從業能力及專業證照。
   (3)學程學生結業後工作地點、發展願景及薪資水準等分析(包括
     學程結業學生薪資與一般畢業生同領域薪資比較)。
  3、學程學生甄選機制: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甄選機制(包括
    召開相關說明會之規劃、甄選期程及甄選條件),以共同甄選適
    合學程之學生。
  4、學程課程及師資規劃:
   (1)學校整體課程架構之調整規劃:為利學程之辦理,學校應盤點
     整體課程,適切安排各項基礎課程及通識課程之修業年級,以
     利學生參與學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完成高等教育所需之各類
     課程修習。
   (2)開設專業課程: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並開設學程專業課
     程,二年期或一年期學程應分別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二十學分
     (須包括至少二門新增課程)或十學分(須包括至少一門新增
     課程)以上之專業課程,課程規劃應有至少二個月之校外相關
     實習。
   (3)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規劃:學程所開實務或實作性課程,應有業
     界專家協同教學,且合作機構之業界專家應占學程業界專家總
     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4)學程結業基準: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學生修習學程各課程成效
     ,訂定明確檢核基準及修畢學程學生之結業基準,且應與合作
     機構共同檢核學生學習成效(檢核與結業基準應與非學程學生
     之基準有所區隔)。
  5、就業銜接輔導機制:
   (1)設置專責人員,提供學生結業所需專業技能之輔導及學程參與
     相關問題之諮詢,以利學程學生順利就業銜接。
   (2)針對休退學、適應不良、與生涯規劃不符之學生輔導,與實習
     學生輔導及訪視機制。
  6、計畫預期成效:學校就學程之推動,應訂定明確成效評估指標(
    如學程結業人數、學生結業後合作機構留用成效、學生結業後整
    體就業成效)及達成成效之相關機制或策略,並納入專責單位管
    考機制檢核。
  7、學校應與合作機構洽定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合作機構配合辦理事項,及敘明簽訂相關產學合作契約之期程:
   (1)共同訂定學程學生甄選機制及甄選學程學生。
   (2)共同規劃專業課程、編製教材及訂定結業標準。
   (3)提供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4)提供符合學程學生所需實習機會,並依實習性質等提供實習津
     貼、獎助學金或工資。
   (5)擇優聘用學程結業學生,並給予正式員工(非試用期)之工作
     待遇,且其待遇應不低於同領域同職務畢業生之平均起薪。
  8、詳列經費需求。
 (二)連貫式培育方案:
  1、學校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定位,對焦產業所需關鍵核心能力及
    人才需求,與相對應產業領域內之二個以上合作機構,正式簽約
    作為系科或學院之合作機構,並建立一年期之連貫式培育制度(
    包括前置作業及與產業洽談規劃,執行期程以十五個月為限)。
  2、系科或學院應與合作機構針對下列事項合作:
   (1)由合作機構提出產業所需關鍵核心能力與人才需求。
   (2)合作機構應參與系科或學院之課程調整,並與學校共同擬訂與
     計畫期程相符之實務培育計畫(培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畢業修習
     學分計算)。
   (3)合作機構應提供實務培育計畫所需授課業界專家,與系科或學
     院師資協同教學、深度指導專題,於實作課程採師徒制教學。
   (4)合作機構應提供實作場域作為技術培育教室,或捐贈符合產業
     實境實作設備或材料,以充實系科或學院設備資源。
   (5)合作機構應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需求之規劃安排實習或實作
     ,實習或實作課程應依所排定之單元逐一檢核學生實務學習成
     效。
   (6)合作機構應與學校訂定學生結訓基準,並由學校與合作機構共
     同核發結訓證明。結訓基準應包括學生關鍵核心能力及技術實
     作能力之表現。
  3、系科或學院應於與合作機構完成訂定實務培育計畫後,召開說明
    會向適用學生進行說明,使學生清楚了解產業整體就業環境與所
    需人才應具備能力、產學共同培育具體作法及結訓基準。
  4、詳列經費需求。

七、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經費編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
   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各校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
   籌款。
 (二)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如下:
  1、應支用於業務費,並以支應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包括業界專家協
    同教學鐘點費、教材編纂、教具製作等)為原則;各項經費應敘
    明編列用途及對應成果(如教材、學生實務專題製作等),編列
    實作材料費及教學設施租賃費應敘明明細;有人事費或設備費經
    費需求者,由學校以自籌款支應為原則。
  2、編列校內教師鐘點費者,應支用於學校為計畫額外加開課程,且
    為教師授課時數外,超過其基本授課時數之鐘點費。
 (三)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產業學程一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四
   十萬元二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七十萬元,採一次性核定及撥付
   ;一百零五年核定計畫第二年起經費至多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連
   貫式培育方案以系科辦理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以學院辦理
   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八、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各校歷年計畫執行成果,納入計畫審查。
 (三)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
   畫書修正;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
   定。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
   申辦審查之參考依據。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適用於一百零八年以後核定之計畫):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並依核定計畫辦理。補助款應專款專
   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規定者或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者,本部
   除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
   獎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期程,填報各計畫辦理進度。
 (三)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
   產業學程結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應按比率繳回補助款。
 (四)成效檢核項目:
  1、產業學程:學程結業學生畢業後半年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九十、經
    合作機構留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三十(扣除升學及服兵役者)。
  2、連貫式培育方案:系科或學院學生通過結訓比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五。
 (五)前款成效檢核結果將作為辦理學校後續學年度申請本要點推動經費
   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
   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
   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二)獲獎勵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以
   交流分享其經驗。
 (三)計畫獲核定後,經費變更請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變更。

十二、一百零七年以前核定之計畫,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用修正前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