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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工友(含駕駛、技工)及駐衛警之
  成績考核及奬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七月、十二月各辦理一次,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
   務單位辦理,並計入年終考核比例。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工作績效
   。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
   個月者辦理之考核;年度內退職工友及駐衛警人員,在職月數已達
   六個月者,比照辦理之。

三、本院工友及駐衛警之成績考核分為勤惰、品德、工作三項,並按其成
  績分為甲、乙、丙三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得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件之
      一,考列九十分以上者,並應敘明具體功績。
      1.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院切實配合並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3.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5.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
       五天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者,晉年功餉一
      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
      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得考列乙等者,應
      具備下列各款基本條件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未逾十四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
       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2.工作態度良好,能依規定或指定達成交辦任務者。
      3.無曠職紀錄者。
      4.其它得考列乙等情事者。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留支原工餉。得考列丙等者,應具備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
      1.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之日數)。
      2.行為不當損及院譽者。
      3.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較輕者。
      4.不聽指揮,事後能悔改者。
      5.上班時間內無故外出經正式通知達三次以上者。
      6.鼓譟煽動他人不遵從主管指揮者。
      7.未能遵照本院規定在上班時間內上班者。
      8.未經正式核准在院外兼職,影響本院賦予工作任務者。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
  給。

四、本院工友及駐衛警年終考核評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依教育
  部函示該受考年度評列甲等人數比例辦理;最低以當年度總受考人數
  總額不逾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

五、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六、工友及駐衛警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得參
  酌當年獎懲紀錄辦理之。

七、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功績情形記大功、記功或嘉
  獎:
(一)遇意外災害時,能盡力保護同仁、研習人員及公物,使損害減少者
   。
(二)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院工作效率明顯增進者。
(三)因個人工作或品德上之特殊表現,致本院形象受益者。
(四)檢舉盜匪份子屬實,致使本院免予遭受損害者。
(五)工作勤奮,任勞任怨,主動積極者。
(六)參加各種訓練或競賽成績優異者。
(七)品德表現,足堪同事楷模者。
(八)平日愛惜公物著有成效者。
(九)辦理臨時交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八、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記大過、記過或申
  誡;如有違其他法令者,另行依法究辦:
(一)不聽指揮、違抗長官命令、工作怠惰或不服管理人員調派工作者。
(二)侮辱或威脅主管、同仁、研習人員者。
(三)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四)塗改公文、遺失公文或洩漏公文內容,致生爭議或洩漏本院機密者
   。
(五)行為不檢,影響本院名譽者。
(六)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害者。
(七)損壞或不愛惜公物者。
(八)值勤擅離崗位者。
(九)其他一切有關觸犯法令禁止事項之行為者。

九、工友及駐衛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者,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有
   確實證據者。
(二)惡意毀損公物或私用公物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院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十、年終考核之計算分別由服務單位平時考核占百分之七十、秘書室考核
  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分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查
  討論後,彙集陳報院長核定。

十一、工友及駐衛警有獎懲之事實時,由各工友及駐衛警之服務單位於本
   院工友及駐衛警獎懲建議表敘明具體事實後,由秘書室提請工友及
   駐衛警考核小組審核,懲處案件並應通知當事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辯
   及到場說明。

十二、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委員由副院長、主任秘書、各用人單位主管
   、人事及主計主任、工友及駐衛警票選代表四人組成,並由副院長
   擔任召集人,或由機關首長指定之。票選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
   連任。用人單位主管異動時,由新任主管接任至該任期結束止。

十三、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四、工友及駐衛警如有不服獎懲或考核結果,得於收受獎懲或考核結果
   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工友及駐衛警考核小組提起
   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