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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第 五 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第 六 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八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