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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資訊服務合作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申請使用本會各項服務資訊機構之合作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申請合作之機構包括經依法立案設有網站之人力仲介業、新聞媒體業、資訊服務業者、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經本會認可之法人團體。 
 
三、 雙方合作關係應兼顧權利與義務之平衡,並有利於社會公益或本會業務之推展。 
 
四、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該機構背景資料,包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證明文件、其負責人及聯絡人之資料等。 本會於收到申請機構之完整申請資料後,參照下列事項訂定審查原則審查之: 
(二) 相關合作計畫書。 
(三) 所屬網站人力、機具設備、場所和經營情形。 
 
五、 本會於收到申請機構之完整申請資料後,參照下列事項訂定審查原則審查之: 
 
本會於收到申請機構之完整申請資料後,參照下列事項訂定審查原則審查之: 
 
(一) 所提之計畫是否抵觸本會宗旨。 
(二) 所屬網站點閱率等使用情形。 
(三) 計畫之可行性與周延性。 
(四) 申請機構計畫內容及使用情形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 
(五) 對本會之具體回饋措施。 
 
六、 申請案件除明顯不符第五點之規定,本會得逕行簽結外,本會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本會主任秘書、各業務處處長、會計室、政風室及秘書室主管、電腦中心主任,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 合作機構運用本會所提供之資訊不得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亦不得有抵觸本會宗旨或違反合作契約之行為;一經發覺,本會得終止合作關係,並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