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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認定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自我
    評鑑結果之認定,執行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
    要點(以下簡稱認可要點)之規定,特設本部技術校院(包括科技大
    學及技術學院)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並訂
    定本原則。



二、認定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機關或團體代表五人,包括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中華民國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技術校院代表二人、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
      會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八人。
    認定小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認定小組委員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但本部代表以外
    之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其為機關或團體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員遞
    補;其為專家學者,由本部部長補聘之;遞補及補聘委員之聘任期至
    原聘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認定小組應有過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認定決定之方式,採共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認定,始生效力。



五、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以學校為申請單位。


六、技術校院申請以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免評,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行政類成績為一等。
〈二〉最近一次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成績,全校受評院系所評鑑成
      績二等以上院系所占全校受評院系所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科技大學
      一等院系所占全校受評院系所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技術學院一等系
      所占全校受評系所百分之七十以上。



七、科技大學如由技術學院改名者,應以改名後之評鑑結果申請。
    技術學院如由專科學校改制者,應以改制後之評鑑結果申請。


八、校務與院系所、學位學程自我評鑑外部評鑑委員,應曾經擔任過本部
    主辦或委辦之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完成財團法人高
    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
    鑑研習課程。



九、技術校院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自我評鑑結果認定: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依認可要點第三點各款所定評鑑事項提出具體說明文件。
〈三〉依認可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提出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十、技術校院得於每年三月或九月向本部申請認定。
    前項認定審查流程,分成下列三階段:
〈一〉初核階段:由本部於受理學校申請認定後十日內,依所應檢附之資
      料完成初核程序。檢送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進行補
      正。

〈二〉審查階段:由認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時程為十週,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審查時程得依訪視時程安排予以延長。

〈三〉認定決定階段:由本部核定認定結果並公告之。


十一、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經認定者,得免接受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當次
      或下一週期行政類評鑑及專業類評鑑(以下簡稱免受評鑑)。免受
      評鑑一次後,仍應接受本部主辦或委辦之評鑑。



十二、技術校院最近一次專業類院系所評鑑成績為三等以下者,不適用本
      部認定免受評鑑範圍,仍應依本部所定評鑑時程及規範接受評鑑。

      技術校院無個別評鑑成績之受評單位認定免受評鑑原則如下:
 

受評單位

認定免受評鑑原則

系所合一

1、以同一單位 認定免評。

2、評鑑後始設 立或合併者,仍須一起受評。

一系多所

同上

整合型碩士班

依其原受評方式 認定免評。如合併至單一系所受評,則併同一單位認定免評;如單獨受評為一等或二等,則免評。

整合型博士班

併所屬學院認 定。

學位學程

併所屬學院認 定。



十三、本部相關行政措施之核定,以本部主辦或委辦之評鑑成績為依據。
      免受評鑑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向本部申請定期綜合評鑑。


十四、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獲得本部認定而免受評鑑者,應於有效期間
      內,依自訂自我評鑑機制辦理自我評鑑,並至少五年應辦理一次自
      我評鑑,評鑑報告應上網公告。


十五、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獲得本部認定而免受評鑑者,於有效期間內
      違反本原則規定者,本部得主動公告廢止其認定資格。


十六、本原則未盡事宜,得由認定小組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