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十五歳以上、三十五歳以下之青年。
三、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
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四)
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其他團體或青年團隊。
四、補助範圍: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資源,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二)
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三)
辦理青年參與民主生活化實作推廣。
(四)
倡導青年相關議題。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會得參酌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每一補助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講師費、保險費、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須占活動總經費20%以上。
(三)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申請人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最多以補助五次為原則。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出版、宣導、讀書會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五)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七)本會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二十一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活動企劃書(應含審查考量原則項目內容)。
(三)團體立案或登記証書及章程影本(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
(四)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會根據申請人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審查考量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計畫的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獲本會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備文並檢附領據、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成果報告、成果摘要、效益自評表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符合本會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請依附件四格式黏貼及用印,其餘原始支出憑証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及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並經本會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獲核定補助者,得分期撥付補助經費。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會將註銷活動補助案;申請補助之活動如辦理日期為11月或12月,應於12月30日前完成請款核銷,逾期將予以註銷。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運用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過去辦理活動成效及與本會互動情形
(六)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接受本會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佈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指導或贊助」字樣。
(二)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計畫變更並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變更舉辦日期或取銷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會。
十、督導及考核
(一)
查核方式:
1.
由本會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
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
查核內容:
1.
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
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
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
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
獎懲:
1.
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
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3.
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4.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隠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