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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參字第113221238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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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
  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年齡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之青年。

三、獎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辦理本署公告專案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
(四)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符合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
      畫之申請對象。

四、獎補助範圍:
(一)於國內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培育青年人數或青年參與人數比率
      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1、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2、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3、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
    4、其他與社會設計、偏鄉教育發展相關之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專案計
        畫。
(二)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由本署依相關計畫規定酌予獎(補)
      助費用;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
    本署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且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辦理。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公私立
      大專校院學生人數達一萬人以上者,最多以補助三次為原則。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
      、出版、宣導、讀書會、志願服務活動及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方式進
      行;惟青年志工基礎訓練不予補助。
(五)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
      、第三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受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補助比例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上限原則為百分之七十;第二至三級上限
      為百分之八十;第四至五級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七)針對弱勢青年(包括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
      參與比率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
      之平衡性。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二十一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
   (送)達本署,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
  2、活動企劃書(應包括第八點審查原則項目內容,並敘明向學員收
    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
  3、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4、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依規定時程辦理。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第八點審查
      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與本署
      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計
      畫之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經本署同意經費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或依專
      案計畫規定,備文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1、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三)。
    2、成果報告。
    3、領據(格式如附件四)。
    4、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地方政府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
        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者,應將符合
        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
        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請依附
        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
    5、總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6、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情形,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
      參據。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獲核定補助者,得分期撥付補
      助經費(格式如附表二)。  

八、審查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培育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過去辦理活動成效。
(六)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七)其他專案計畫規定。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
   分享。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活動計畫變更並徵得
   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如有變更原活動內容(包括活動預算規模)、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
   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署。若為變更活動預算規模者
   ,應檢送「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署辦理。未辦理變更且實
   際支用金額未達核定計畫總額者,應依補助比率繳回當年度計畫結
   餘款。
 
十、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活動執
        行成效。
    2、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參與比率。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活動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
      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不得偏離原計畫內容;違反者除以行政
        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二)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教育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
        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
        其補助資格,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得再向本
        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三)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
        其他補助申請案。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活動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
  (六)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個人資料事項或公益勸
        募行為,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1 4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 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違反者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
        政風處網站下載。
  (八)受補助單位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於活動期間不得為任何與競選
        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且會場布置亦不可懸掛及放置與競選或
        罷免宣傳有關之看板、旗幟、布條等宣傳品,如經檢舉並查證屬
        實,本署有權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相關費用。
  (九)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
        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補
        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
        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十二、本要點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