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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青年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活動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主辦單位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青輔會)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

、目的

      鼓勵台灣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結合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識技能,協助推動海外僑校業務,並促進台僑青年互動,擴展台灣青年的國際視野及關懷世界的用心。

、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大專院校、民間團體所組成之1830歲青年志工團隊。

  人員規定: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視僑校需求而定。

、服務項目:以僑校華文教育服務、僑校圖書館服務、僑校資訊服務為主,及其他由僑校提出之需求項目等。

、服務對象:以僑委會提供之「海外僑校需求調查表」所列之僑校為限。

、申請時間:暑假服務之方案,截止收件時間每年另行公告。

、補助項目:

 (一)以本會核定之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往返機票、保險費、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等,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5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50%。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青年者,除前項補助外,增加補助新台幣5千元,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申請流程

 (申請單位須擬訂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計畫書及備妥申請表格(各一式五份),向青輔會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3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及僑校名稱、服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青年志工之招募、訓練計畫)、經費預算表、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等。

    3.各校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校備文函送青輔會。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青輔會「100台北市徐州路5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四處」。

 (審查方式:由青輔會及僑委會共同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於青輔會相關網站公告。

 (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公告後一個月內辦理:

     1.至青輔會指定網站完成線上註冊,並登錄活動企畫書內容。

    2.檢具公文連同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函送青輔會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審查原則

  計畫首重滿足僑校需求的程度,針對僑校需求設計服務內容。

 (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並鼓勵創意,重視經驗累積,同時兼具延續性、推廣性及影響力。

、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行前講習:(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講習,將頒發講習證書。未全程參加講習者,取消該項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於服務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至遲於11月底前,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1.檢具公文將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4)、參加隊員名冊(附件3)、活動成果報告(附件5)及受服務組織滿意度調查(附件6)函送青輔會。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2.依網站規定格式,將活動成果報告青年志工名冊請勿上載上傳至青輔會指定網站。

 (三)受補助單位應辦理服務成果分享會,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

十一、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青輔會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青輔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青輔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出發前個月備函告知青輔,並徵得青輔會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青輔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青輔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青輔會查證屬實,取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青輔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7.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8.受補助單位執行青輔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青輔會及僑委會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青輔會或僑委會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四)青輔會及僑委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兩會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五)本案補助經費由青輔會及僑委會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申請預算額度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