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教育部89年11月32日台(89)軍字第151784號函「本部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CPR)知能暨師資培育計畫」暨90年6月7日台(90)軍字第065512號函「本部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CPR)知能暨師資培育計畫」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督促各大專校院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CPR)之訓練,結合地區醫療(學)機構與民間資源,由學校具有心肺復甦術講師證照之軍護人力實施訓練,經測驗合格並取得訓練證書,以提高學生急救知能與救難人力。
三、補助對象:
各大專校院學生。
四、補助原則:
以酌予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訓學生一百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之後每增加一人,增加補助
新臺幣三十元。
(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12月15日前受理年度之申請案,並採隨到隨辦之原則辦
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文、實施計畫(含師資、課程
表、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後,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單位應按計畫時程實施,如
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備。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並全數用於辦理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活動。
(二)申辦單位如向參加學生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
費中所佔比例。
(三)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申請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七、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部備查,活動成果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
間、地點。)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學生認證名冊(或簽到簿)、活動照片等。
(三)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四)成效及檢討(含受訓人員獲證比率)。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