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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執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實施空中教學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

二、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設各單位,掌理媒體教學、註冊、課務、學生事務、總務等事務,並得分組辦事。

三、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校本部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原屬學校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三)系(科)主任:各系(科)置系(科)主任一人,系(科)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系(科)主任或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四)教師:由校長依據教學實際需要,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並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五)秘書:置秘書一人,由原屬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六)會計主任: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主任兼任。

(七)人事室主任:置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人事室主任兼任。

(八)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九)幹事:置專任幹事三人至七人,兼任幹事四人至八人。學生班級數六十班以上得增置專任幹事一人,每增三十班得視實際需要遞增專任幹事一人。專任幹事未達預定員額者,每少一人得增置兼任幹事二人。

本基準實施前校本部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得繼續留任。

四、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地區教學輔導處辦理各該區教學有關事宜,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主任:置主任一人,由承辦各地區教學輔導處業務之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二)教師:由主任視教學需要依法遴聘合格人員,送請校本部校長依法聘任,並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三)組長:由承辦學校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四)幹事:學生班級數五班以下置幹事三人;六班至十一班置幹事四人;十二班至十九班置幹事六人;二十班以上置幹事八人。幹事以兼任為原則,由承辦學校之職員兼任。但必要時得置專任幹事,並不得超過二人。

(五)主計、人事得各置兼任組員一人,由承辦學校之主計、人事兼任為原則。

本基準實施前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得繼續留任。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及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專任幹事,由各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