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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人員任(派)用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駐外人員之任(派)用,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指在本部及本部駐外機構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文化參事。
(二)文化專員。
(三)一等文化秘書、二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
(四)主事。
    前項職務之列等,依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派駐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洽
    由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三、駐外職務出缺時,依下列方式辦理甄補:
(一)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二)由本部同仁陞遷。
      1.陞任:指陞任較高之職務。
      2.遷調:指在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因
        屬平調性質,得免經甄審,簽陳部長核定。
(三)外補:對他機關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陞任及外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職員進用
    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規定,提本部甄審委員會
    審議。


四、參加本部駐外人員之甄補者,應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國際文教、僑務行政類科、相當高等考試之特
      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員、國際商務人
      員或其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二)本要點實施前,曾擔任本部駐外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
(三)曾經本部駐外文化工作人員甄試合格,未曾派外。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經依第十七點規定甄選錄取。


五、基於業務需要,文化參事及文化專員職缺得經本部甄審委員會審議,
    借調國內公私立大學熟諳國際文教事務、通曉駐在國語文並具有簡任
    (派)公務人員資格之現職專任副教授以上之人員擔任,不受前二點
    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借調擔任文化參事,應為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授,或具博
    士學位且任專任副教授六年以上者;借調擔任文化專員,應為具博士
    學位且任專任副教授三年以上者。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借調之人員,以不超過文化參事及文化專員總編制
    員額五分之一為限,借調期限則依業務需求而定,同一人借調總期限
    最長四年。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借調應經原校院機構同意,期滿歸建原借調單位。


六、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另依考試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七、駐外人員輪調由本部考量整體人力運用、外館人力結構及業務需要等
    因素調派,於每年一月辦理,當年五月底發布為原則。但因業務特殊
    需要,得隨時辦理。
    前項所稱輪調,係指在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同一陞遷序列之駐外職務
    間,派駐地區之調整、駐外人員派駐駐外機構及派駐駐外機構人員回
    部辦事之調整。
    辦理駐外人員輪調作業前,得先徵詢駐外人員及具有第四點條件之本
    部人員意願,作為辦理輪調作業之參考,調查表格式如附表一。
    依前項規定申請輪調者,派駐駐外機構人員應在駐區任滿二年,回部
    辦事人員應回部服務滿二年。


八、本部駐外機構分為A、B二級,如附表二駐外機構分級表。初次外派
    人員以派駐B級文化組為原則。但對具有特殊業務及語文專長之駐外
    人員,基於駐外機構業務之考量,得不受限制。在B級文化組任滿二
    年者,得由本部視業務需要、服務表現及其意願,主動檢討改調A級
    文化組。


九、駐外人員駐外期間以自啟程日起服務滿三年為一任,任期間工作表現
    績優,得酌予延長一任,期滿調派回部。但必要時,本部得基於業務
    考量隨時調派回部。
    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調整派駐地區以一次為原則,其合併派外服務任
    期以六年為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後,任期超過六年者,應儘速依規定調派回部服務。


十、駐外人員之輪調,由本部審議小組參酌個人意願、工作表現、語言專
    長等條件審議,簽陳部長核定後發布。


十一、本部審議小組由政務次長、二位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文教處處長
      及人事處處長等六人組成,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十二、駐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審議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
      絕赴任或回部辦事。藉詞拒不赴任或回部辦事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


十三、駐外人員外派前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外,應參加行前講習,
      並至本部相關司處實習。實習計畫另定之。
      初任駐外職務者,應在本部國際文教處及其他司處熟悉有關業務合
      計六個月以上始得外派。但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借調者,不在此限。


十四、回部辦事人員,依業務需要分配本部各單位工作,並得調整改任本
      部組織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前項人員改任後得依第七點規定提出輪調申請,並視駐外職務出缺
      情形,依第三點規定改任駐外人員。


十五、駐外人員任同一職務期間,連續三年考績考列乙等或一年考列丙等
      或受懲戒處分情節重大,得經本部審議小組審議,依規定調整改任
      本部組織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前項人員經本部審議小組審議,已確實改善服務態度及工作績效,
      得視駐外職務出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再任駐外人員。


十六、本部為培育駐外人才,得選派本部現職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
      格之人員參加相關語文訓練。


十七、本部得視業務需要,以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具薦任(派)第六職等
      以上任(派)用資格及外語能力之人員為對象,辦理儲備駐外人員
      甄選。
      前項甄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面試(含外語口試),資格審
      查及筆試通過者,由本部審議小組進行面試,擇優錄取。
      第一項所稱外語能力,應經具公信力語言測驗機構測驗達錄取標準
      。
      前項錄取標準,由本部審議小組決定之。
      甄選錄取人員,視本部駐外人員職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甄補
      。


十八、本部駐外機構雇員之管理,依外交部訂定之駐外使領館暨駐外代表
      處(辦事處)雇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外交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