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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捐)助經費督導考核及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補(捐)助體育團體
    經費督導查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捐)助範圍:指本會依據本會主管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規定辦理有關全民運動類、體育學術團體者。
(二)受補助人:指前款規定受領本會補(捐)助之機關單位團體。其非
      以自己名義申請而間接受有補助者,亦同。

三、本會為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得邀請相關業務領域機關單位團體、學
    者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等組成輔導考核會;其組織、任務、分工及其
    運作方式,由本會另定之。

四、本會為查核工程補助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該工程施工品質及
    其進度,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
    定期對補助案件進行查核。

五、受補助人應依本會主管法規辦理,並按本會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
    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前項情形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本會原有核定計畫
    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敘明變更理由或另行提送變更計畫報本會同
    意。其未經本會核准者,不予核銷。

六、受工程補助之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核定補助經費三十日內
    擬定工作計畫報本會備查,並應於每月十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網站「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工程進度並完成登錄相關作業。

七、受補助人各該年度計畫經費而受有本會補(捐)助者,其經費支用方
    式如下:
(一)專款專用,不得逾越本會依規定補助範圍。
(二)各種經費提領及支用,應確實建立各該明細帳冊,俾利查核。
(三)不得轉出本會指定帳戶。但其經本會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人就同一案件而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其金額。
    前項情形而各該計畫經費執行結果有賸餘者,其賸餘部分,應照數或
    按補助比率繳回。

九、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況輕重而不予或減少各該受
    補助人爾後申請補(捐)助經費一年至三年: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其屬未經本會事前核准辦理變更而自行辦理者
      ,亦同。
(二)執行進度落後。
(三)執行效益不佳。
(四)未能如期結案。
(五)未配合本會導正意思表示。
(六)未配合本會督導訪視。
(七)受補(捐)助經費未依規定或本會指定用途支用。
(八)受補(捐)助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九)未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且經本會催請仍未依規定辦理。
    經查核缺失事項,令限期改善,提書面報告送會且列入下年度必查範
    圍。
    受補助人有第一項情形而受補助人各該使用人涉違法經判決確定且團
    體仍選聘其擔任負責人、理監事或秘書長職務者,本會概不予經費補
    助。
    前項情形而本會主管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辦理補(捐)助
    事項另有加重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其屬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其屬補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
    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辦理。

十一、各該受補助人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而牽涉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為掌握補(捐)助執行情形,本會得請各該受補助人到會說明執行
      進度。

十三、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各受補助人住所、主事
      務所或其他辦理受補助事項場所訪查或查核執行情形。
      前項應查事項範圍,應依本要點所附查核機制表(如附件)規定方
      式及比例為之。但對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所列運動項目具
      國際組織會員窗口之全國性單項協會,本會仍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
      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輔導考核。
      前項情形而有必要者,得以委託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
  (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
      前項第一款辦理而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應配套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
      各該當事人者,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決定前
      ,並應予參與競爭人表示意見機會。而徵選結果,亦均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

十四、各該受補助人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應作為爾後各該年度經費核列
      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