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鼓勵有志增進生活體驗之青年完成心願,特提供本貸款,協助青年透過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打工度假,實現海外生活體驗夢想。
二、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2、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3、申請者應提供保證人一人。
4、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優先辦理,並免提
30%自備款。
四、貸款用途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打工度假。
五、貸款用途別之期限
遊學及打工度假之期限至少一個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六、貸款額度
依其計畫所需資金之70%為上限,申請人至少需自備所需資金之30%之自籌
款,餘額由本貸款貸放,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12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
不得重覆申請。夫妻同時申貸,合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
七、還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款貸出後,本金寬限期內按月繳納
利息;本金寬限期後平均攤還本息。
八、貸款利率
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基準利率(月調整)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並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
用保證。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應由申請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
書(如附件一),並提供保證人一人,連同其他應備書件(如附件二
),以個人身分,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依申請時間先後,先到先辦,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額滿、
資金用罄或年度屆滿後停止收件,再由承辦銀行統一送保。
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所列橙色及紅色警示區域
之地區不得前往(詳細清單可上網查詢,網址
http://www.boca.gov.tw)。
十一、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計畫實施,如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
承辦銀行應按貸款利率加年息2.5%向申請人追溯補繳利息,並立即收回全
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於獲貸款後撤銷
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未依約定按期還款時,承辦銀行得依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
收遲延利息,其授信異常資料之建檔處理、揭露期間及清償註記等,承辦
銀行悉依相關規定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十三、資金需求
(一)貸款資金依合約約定額度,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二)信用保證專款及信用保證手續費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十四、承辦銀行
委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委辦契約另訂之。
十五、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
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